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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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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2/6/16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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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我会选择不认识你。不是我后悔,是我不能面对没有你的结局。
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监测报告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但不得与国家和省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相抵触。设区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价格监测预警以定点价格监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为基础,并针对价格重点问题、热点问题开展专项调查;发生重大灾情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开展非定点价格监测或者临时性价格调查。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测信息渠道和网络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十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者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异动警情,开展应急价格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监测预案,有序开展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应急价格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标志牌。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因生产、经营品种调整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准确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整,收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并另行指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预警调查。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选择应当具有代表性,其报送的监测数据应当能够反映当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
  (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范围和分工权限确定本辖区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不得重复指定;
  (三)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随意更换、调整,以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第十四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告知价格监测调查的内容和程序;
  (二)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承担的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工作给予培训和指导;
  (三)要求价格主管部门无偿提供其承担报送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本地区平均价格资料。
  第十五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预警调查;
  (二)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地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的价格监测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三)建立价格监测的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价格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与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价格监测预警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省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监测调查证。
  第十七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在价格监测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