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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docx

上传人:niupai11 2022/6/16 文件大小: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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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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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业***行为
基本特征
***行为的主体可以是经营者,可以是商品的购买者, 也可以是商品的销售者,既可以是经营性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是经营性 服务的接受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交易的双方均可以成为主体, 主体的范围非常广品。
笔者认为,回扣不一定均属非法,非法的回扣,构成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回扣只是“暗中账外”给与回扣或接受回扣的行为,明示的如实入账 的回扣就不是非法的,当然也就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是明示入账 还是暗中账外给付或者接受回扣是区分合法或者非法、正当竞争行为和不 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
商业***与折扣
折扣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在销售商品或者购买 商品时,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折扣只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即经营者之间, 不发生在代理人、经办人之间,也不发生在其他主体之间,这是折扣与回 扣和佣金的重要区别之一。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允许交易的双 方以明示入账的方式给与对方折扣,由此可见,正当的竞争行为是以明示 入账的方式给对方折扣。这种行为也是合法的行为,接受折扣的经营者也 要如实入账。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不以明示入账的方式给对方折 扣,接受折扣的经营者没有如实入账的行为。
商业***与佣金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 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佣金是给付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因为中间人为 促成交易付出了劳务,佣金可以是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 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 这是佣金和回扣、折扣的重要区别。接受佣金的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 人。笔者认为,给付佣金的应当明示,并且入账,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 入账,给付佣金的,如果不明示入账,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接受佣金的 不如实入账,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与附赠
对于附赠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规定,但是,在 实践中,附赠行为是经常出现的,这种行为如果不加以限制,就可能变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许多国家对附赠行为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如果附赠过度, 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局规定允许在符合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 礼品,按照商业管理赠送一些小额礼品作为一种符合商业惯例的促销手段 可以允许,但数额不能过多。
附赠行为的定性及其法律后果
在市场经济竞争中,企业为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会采用各种各样 的市场推广及促销手段,附赠是企业普遍采用的促销手法之一。那么,附 赠行为是否合法?企业在进行市场行为时,应注意合法的竞争行为与违规 行为的界限,避免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一、 要正确区分正当的促销行为与不正当竞争的商业***行为的界限, 必须要了解附赠行为的法律特征。
,就是指在商业交易中,经营者向对方单位或个人附带 地、无偿地赠与一定数量的现金和实物的行为。
•附赠行为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交易关系,一是赠与关系。 交易关系是主关系,赠与关系是从关系。赠与的目的是使主交易更具诱惑 力,从而达成交易。
•附赠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与其交易对象,即客户。客户分为对方 经营者和普通消费者两类。因此,根据交易对象性质的不同,附赠分为经 营者对另一经营者的附赠和经营者对消费者的附赠两种。
.附赠行为是公开进行的。附赠作为一种商业交易的条件,赠品是 向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