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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出口贸易国际法论文.docx

上传人:麒麟才子 2022/6/16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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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
食品进出口贸易国际法论文
摘要:自2001年我国加入WTO起至今,我国食品进出口贸易总额逐年提升,食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例也稳步提升。食品进出口贸易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为常见、基础的一环,对国际贸易的整体进展起着"引擎"的作国国民生命健康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免受侵害,乐观主动地实行相关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包装盒标签制度﹑检验检疫制度等技术性贸易措施,无论是在主观还是在客观上这些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施行都会对国际贸易带来确定的障碍[1]。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存在对国际贸易的健康进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消退这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在这样的背景下《TBT协议》于1973年在东京回合谈判上问世。《TBT协议》的立法目的是消退不合理的技术壁垒措施对国际贸易的阻碍,因此,该协议的规定均是围围着对成员国产品的包装、标记和标签等技术规范的制定作出限制,并通过要求成员国不得对一些重要条款作出保留的强制性规定来达到该目的,但值得留意的是,《TBT协议》的适用范围并不包含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该协议于WTO乌拉圭谈判回合中问世,并与《TBT协议》在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两方面呈互补之态[2]。该协议主要对成员国关于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措施、检疫方法、检疫标准及制定等方面作出规制,具体包括:成员国所实行的检疫措施只能限于爱惜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范围;检验检疫应以科学原理为依据(指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检疫措施要有透亮度,各国应准时公开本国所制定的检验检疫标准等内容;对进展中国家的特殊或差别待遇供应技术关怀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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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关于食品进出口贸易中食品平安、检验检疫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对食品进出口贸易中食品平安问题的法规规定主要体现在《食品平安法》中。在进口环节规定,应当通过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且符合我国食品平安标准方可销售;在流通环节,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进口食品时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建立销售记录制度,以及产生食品平安问题的进口食品召回制度等。值得指出的是,我国《食品平安法》对于流通环节的食品平安规定是围围着"溯源"这一核心思路制定的,即通过规定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销售记录义务"对产生食品平安问题的食品能够追溯到源头,以确保食品平安。我国对食品进出口贸易中检验检疫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等法律中[3]。对于进口食品,在进口环节、流通环节均作出依法进行检验检疫的规定,但值得留意的是,两个环节进行检验检疫的行政部门不同,进口环节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其制定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流通环节是由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疫,二者的检验检疫方法和参照标准不同,前者更多是以食品的"可食用性"方面为动身点进行标准制作、检验检疫,而后者则是从我国公民的"健康权"角度制定标准进行检验检疫,后者的要求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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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食品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
(一)进口食品抽检不合格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A市某超市销售的进口自俄罗斯的某牌自然 百花蜂蜜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该蜂蜜霉素含量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嗜渗酵母计数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