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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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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认定
【摘要】在刑法理论界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具体适用,例如:伪劣 产品的认定、销售金额的确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界定等问 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拟就这些争议问题进行相关分析,并对生产、销售伪劣产 产品罪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 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 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者许可,在同一商标上使用与其注 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2!
3:,杨先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干问题研究》,载于《吉林大学》,2009年第9期。
杨先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干问题研究》,载于《吉林大学》,2009年第9期。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为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 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诈骗罪侵犯的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第二,客观方面表 现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销售产品的过 程中,实施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 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 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 从而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第三,主观目的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目的 是获取非法利润;而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第四,主体不完全相同。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而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个人。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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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法条竞合表现在:行为人生产、销售刑法第一百 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规定之特殊产品,同时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 罪标准的情形,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发 生此类法条竞合时,可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生产、销售刑法第一 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 额在5万元以上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第二种情况,生产、销售刑 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
例外情况是: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第141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 以及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第141条、144条的规定,只 需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或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 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可构成该 条之罪,而没有数额上的或其他要求,可见,这两个罪名是典型的行为犯。因此, 不可能存在实施了第141条、144条之行为而不构成相应犯罪的情况。故笔者认 为,应将第141条、144条排除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条竞合之外,作为 单独的行为犯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中既有一般伪劣产品又 有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的情形。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 断原则:从一重论处。对该种情形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