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调研
摘要:陪审制度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 式,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一条重要途径,曾经对我国的审判工 作和民主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实践的运行, 陪审制度暴露出多方面的缺陷,效能不彰。陪审制度何去何 从,成人满意地填写陪审员资格表,能够讲英语。⑺而我国 却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 度,这一规定无疑剥夺了相当一部分人的权利。
其次,各国几乎都规定禁止公职人员担任陪审员,特别 是与立法、司法相关的公职人员参与司法裁判。日本甚至规 定禁止具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的人、 学校教育法规定的大学院系或者研究生院的法学教授或者 副教授以及司法研修生(参加司法考试合格后在司法研修所
学习的人员)担任裁判员。⑻而我国仅仅禁止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担任人民陪审员。这一规定并未禁止人大代表、执政党和民 主党派、政协、军队等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 员,没有禁止已经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或者教授法律的大学教 师担任人民陪审员。这一规定,与人民陪审员的学历条件和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结合起来,导致人民陪审员主要是由人 大代表、大学教师、公务员等组成,从而形成人民陪审员” 精英化"的现象,这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精神不符合。
(三)陪而不审,合而不议 所谓"陪而不审"、”
合而不议",是指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只是形式上参加 了法庭对案件的审理,但在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以及纠 纷的最后处理上,并没有通过自己的独立思考提出独立的见 解,或者没有表达自己的意见,而只是附和法官的意见,对 案件的处理没有发表实质性的见解,没有发挥自己的影响, 案件的审理、裁判只体现了法官一方的意志。
“陪而不审"有多种表现,如在庭审时陪审员只做一些 与案件相关的辅助性工作,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等,却 并不参加案情研究,不参加案件合议,纯属走过场;有的陪 审员庭前不阅卷,单靠开庭时听审了解案情,结果不能及时 全面把握案情;合议时不能深度参与评议,只是随声附和,
甚至只在合议笔录上签名了事。
造成"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根本原因,在于人 民陪审员与司法的要求不相适应。在成文法体制下,司法审 判要求严格依据程序法和实体法进行,认定事实,要严格遵 循证据规则;适用法律,要严格依据法条,或者必须找到相 应的法条作为支撑,这些都要求司法裁判者必须要具备良好 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素养。⑼而人民陪审员由于其资格、来源 的原因,不可能具备这样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素养,甚至人民 陪审员制度有意识地在一定程度上隔阻具备专业法律知识 的人充任人民陪审员。因此,形成了陪审员欠缺法律专业知 识,难以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局面,结果人民陪审员因为不 懂法律法规,无法就案件发表法律意见,只能是陪而不审。
(四)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
人民陪审员制度适用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 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 政案件原告申请的案件。而在审判实践中,”社会影响较 大"的案件通常指的是人们普遍关心的、与自身利益息息相 关的案件,(10)比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 还有一些就是新闻媒体炒作的案件,如南京的”彭宇案”、 广州的"许霆案"。事实上,”社会影响较大"难以衡量, 人民法院适用陪审制度有很大的随意性,任何一个组成合议 庭的案件都可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而没有考虑案件是否属
于”社会影响较大”。而对于相关当事人申请的,是否必须 适用还是由法院酌定适用,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五)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不匹配
《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对如何实现这些权利义务,怎样进行考核管理和制约监督均 未细化。因此,在司法过程中,对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 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缺乏具体、明确的认识,这就容易导致 一些陪审员在审判中甘于作个摆设,履行职责随意性较大。 有的陪审员介入案件的时间较晚,不能全面掌握案情,难以 进入审判角色,在参加合议庭合议时,若法官的意见没被采 纳,由此做出的判决被改判或被发回重审时,一般只追究法 官的责任。而且,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陪审员不履行或 不当履行陪审职务的现象比较多,但是又难以断定陪审员在 参与审判活动中的违法审判、枉法裁判现象,(11)而《决定》 规定陪审员有上述行为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免去其陪审员职 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对 陪审员不履行职务或不当履行职务尚未构成犯罪的,只能免 除其职务,而无其他措施。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
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以上问题和不足,其功能的发 挥与原初的设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