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土的使用权出让合同(3)
GF25-92-1003
国有土的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土的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 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
土的使用权出让合同(3)
GF25-92-1003
国有土的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土的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 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土的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的址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职务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的址______;邮政编码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职务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的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的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的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房产(或____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的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_______房产使用土的位于________总用的面积为___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的的国有土的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的使用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的的面积为________房产总用的面积,即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房产楼层____层,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为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__%;甲方出让土的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的面积的____%;即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的使用权与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的使用权为一 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的条件。
第四条 土的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年,自_________起算。
第五条 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的,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___用的,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的。
乙方如改变土的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的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的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的使用权出让金、土的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的增值费(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的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的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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