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6
文档名称:

雪峰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doc

格式:doc   大小:1,443KB   页数:1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雪峰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7/5/13 文件大小:1.41 M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雪峰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元市雪峰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广元市城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广元市嘉陵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广元市下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广元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雪峰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示由四川同济京奥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广元市《雪峰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过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规划方案已调整修改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现将规划的主要内容公示如下规划范围雪峰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范围为:东面以泡石沟为界,西面以莲花路为界,南面以南河为界,北面以现状广旺铁路和雪峰寺公园为界。规划范围内涉及东坝、雪峰、泡石沟 3个组团。规划区总用地面积为 平方公里。规划原则 1、政府主导与市场配置相结合,近、远期建设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本,构建良好的人居环境,提升经济活力、提高就业率的原则。 3、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态、低碳城市,加快经济发展的原则。 4、尊重城市历史和城市文化,协调建设发展与历史保护的原则。 5、把握控规刚性与弹性的控制,增强控规可操作性原则。规划定位、规模一功能定位雪峰片区的功能定位为:广元市中心城区商业、文化副中心,以生态居住、娱乐休闲为主,科教为特色的低碳经济综合片区。雪峰片区的整体功能结构为: “一心、一园、五轴、一带、六片”。一心:以利州广场为中心,形成商贸服务中心。一园: 以红星公园为中心,形成城市绿心。四轴:以片区四条主干路为城市功能发展轴。一带:以滨河路为依托,沿南河形成滨江生态发展带。六片:市级商贸服务区、老城居住区、滨河居住区、休闲度假及生态居住区、教育园区、城东综合功能区。二规模 1、人口规模根据本片区的空间和环境容量,综合确定本规划区内规划人口规模为 万人。 2、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为 平方公里,规划建设总量控制在 780 万平方米,平均容积率为 。用地布局规划控制一、用地布局结构居住用地集中布置在老城区和利州东路以北;市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集中在利州广场周边,居住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集中在各居住区几何中心处,市级教育设施用地主要分布在利州东路以南,红星公园以西, 大型对外交通设施分布在红星公园以东的入口处,形成“一心、一园、五轴、一带、六片”的空间结构,形成“显山露水、西展东进”城市空间布局特征。二、用地布局规划 1、居住用地保留现状居住用地不变,新增居住用地沿南河和城市主干路进行布置,居住用地面积为 公顷,人均用地面积为 平方米。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集中布置在利州广场周边、北部雪峰寺公园山脚,和雪峰教育园区内,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置在各居住区中部,且周边交通较便捷。规划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为 公顷,人均用地面积为 平方米。 3、市政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保留现状用地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适当增加用地面积,以保证城市发展过程中,市政设施扩容的问题,规划市政设施用地面积为 公顷,人均用地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利用控制一地块划分的原则以河流、生态防护廊道等界线和规划道路划分而成的街坊为基础,根据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对区内用地和设施进行划分,一般分到小类,部分控制到中类,以能表达规划控制目标为准。对配套设施等,根据其一般规模确定地块大小,而居住等宜成片建设用地则是以道路或河流等自然地形分界线进行划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若需继续划小地块,需遵循以下原则: 1、新增地块及所余地块面积不宜小于 公顷,老城区改造地块不小于 公顷。 2、新增地块分隔线应尽量与已有道路及地块线平行或垂直。二土地使用的各项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规定性指标是地块的主要性质、容积率、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后退、出入口方位和停车泊位;指导性指标包括人口容量、建筑形式、建筑色彩,规划对其引导性控制。其中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作为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讨论。调整后的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三用地性质及兼容性控制考虑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市场的需求,允许以规划用途为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规划管理过程进行调控, 它体现了混合使用的功能多样性和服务综合性。规划通过《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来控制各类用地的性质兼容性,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其使用性质不能兼容经营类土地的使用性质。在实施中,当兼容性质的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30% 时,原使用性质用地可按规划控制指标执行, 新增兼容性质用地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开发控制通则规定的控制指标执行。当兼容性质用地面积超过原总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