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协议编号1:PI0000000001
保险代理协议
乙方已收
取的代理手续费。当月代理手续费金额不足扣回额度的,乙方须
在当月结算之日起三日内补缴差额,详细扣回金额根据补充协议
确定。
第十一条保险费收取和代理手续费支付必须按照收支两
..
条线的原则,乙方不得从保险费中直接扣取代理手续费,同时甲
方以实际到帐的保费数(实收保费)结算代理手续费。
第十二条乙方须按照有关规定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
票交托甲方。
第十三条经过乙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甲方负责按保险
合同时间要求将缴费通知书发给客户,由客户在缴费期间内到甲
方指定地址缴纳续期或续保保费。
五、甲方权利及义务
第十四条甲方应实时向乙方提供代理险种的条款、费率表、投保单等有关单证及保险业务投保规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知识和实务培训。
第十五条甲方因故停售保险产品时,应实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收到甲方通知后,须按要求实时停止销售。
第十六条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察和检查,乙方须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甲方负责乙方对外宣传所需各样宣传材料及单证的印制,甲方应保证宣传材料内容合法。
第十八条甲方应实时通知乙方对于投保人踌躇期撤保或合同有效期内排除合同的情况。
六、乙方权利及义务
第十九条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
..
资料、条款、费率、单证以及各样表格,且不得作任何改正。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条乙方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作保单条款以外的任何许诺,不得有损害甲方信誉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乙方不得代理甲方签署任何赔付协议或做出任何形式的赔付许诺。
第二十二条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应按规定领取、按编号次序使用有关保险单证,并指定专人对单证进行建帐保留,不得将单证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乙方须实时对已使用和已作废单证进行销号和归档,如发现丢失等现象,须立刻书面向甲方说明原因,并自费登报声明丢失、作废单证。因乙方丢失单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担当全部补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重点岗位人员发生改动,乙方应负责做好交接工作,并提早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营业地址改动也应提早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五条乙方不得将甲方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再授权第三方代理。
第二十六条在销售甲方授权的保险产品时,乙方应根据诚信原则,如实向投保人见告保险条款的内容、含义(特别是对于
..
责任免去的规定)等,乙方不得以不实之词欺诈或诱导投保人投保或变换保险人。对于超越甲方授权乙方销售保险权限的业务,乙方须在销售前逐笔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投保人销售相应保险产品。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义务指导投保人、被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附表、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保全、理赔、给付申请书等
有关单证资料,并应于收到有关单证资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送达甲方。
七、业务协作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应在磋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乙方的平时销售和双方交接工作执行统一的操作流程。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应成立经常性的信息交流体制和联
络渠道,双方应指定特意部门、专人负责,并见告负责人的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察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察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察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辨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留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要求,相互提供必要的辅助,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辨别举措,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
八、保密条款
..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照保密原则,不论本协议是否终止、排除或撤除,任何一方均不得复制、印刷或经过任何形式流传对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等非公然信息以及合作业务中波及的有关商业信息。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应维护客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