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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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义务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基本职业准则,毋须用人单位专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规定,本案中唐某在未上班的前提下,指示他人代打考勤,利用职务便利,虚构考勤记录,谋求不实收入,显然有悖于基本的1
时某从事的模具切割工作显然系模具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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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虽由徐某招用,并由其管理和发放工资,但徐某以模具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的行为,使时某完全有理由相信徐某的行为系代表模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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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在平时的工作中,穿着模具公司的工作服,可见,模具公司默许时某以模具公司员工的名义工作
案例评析
以上事实足以使时某相信其系与模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基于上述使其产生合理认识的表象,付出了劳动。故模具公司理应对时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实践中,经常会有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自然人或组织以挂靠等形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这一现象。就出借营业执照一方而言,由于其出借行为导致了劳动者有理由相信招用他的主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甚至认为出借营业执照一方即是用人单位。并基于以上合理认识的表象,付出了劳动。因此,当劳动者产生劳动争议时,出借营业执照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避免将营业执照出借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使用,以降低用工和经营风险。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旨在惩罚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为用人单位主观上有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恶意。
本案中,虽然模具公司未与时某签订劳动合同,但纵观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整个过程,模具公司主观上并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恶意。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系模具公司误以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致。时某双倍工资请求权的要件不成立,因此,该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双倍工资
案例评析
案例三: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关系?
案情介绍
2002年8月25日,申请人庄先生进入B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庄先生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庄某的工资为3000元/月,每月18支付上月工资。2011年3月2日,B公司书面通知庄先生,以庄先生于2011年3月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与庄先生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庄先生认为,虽然自己的年龄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自己身体健康,可以继续工作,并且自己尚未领取退休金,因此,B公司是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庄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B公司参加仲裁庭审时,对于庄先生的请求不予认可,并表示庄先生的工作表现一直不错,现在因为庄先生已年满60周岁,公司只能依法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庄先生还有意愿继续工作,经过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建立特殊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庄先生于2011年3月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B公司以庄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庄先生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申请人
请求
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如何让看待“退休年龄”和“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据前述规定,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根据现行司法
实践认为
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本案中,庄先生于2011年3月2日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