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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与未来.doc

上传人:湘云 2022/6/17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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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与未来
张树昌 张文菊 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提出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在司法领域贯彻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从现实的维度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进行考察,分析宽严相济严格死刑适用,贯彻“少杀、慎杀”政策,规定死刑案件的二审必须开庭审理等。
第三、执行阶段,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积极推进社区矫正。主要表现是依法扩大假释的适用,将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纳入社区进行改造,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等。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对刑事政策作出的理性与科学选择,并通过试行已取得明显成效。然而从目前来看,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仅限于专门性文件层面,内容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含义和表现缺乏详细解释,只具有指导性,缺乏可操作性。无形中影响了该政策的适用效果。司法实践中,对于宽严相济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基本依赖于司法人员的主观裁量,致使该政策的适用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带来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宽严标准不统一,操作随意性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未就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形成统一而具体的实施意见,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包括一些省级检察机关,就贯彻宽严相济出台了一些指导性意见,但这些意见总体上比较宏观,基本不涉及具体问题。由此导致各地检察机关、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以及不同执法人员之间,对“宽”与“严”标准把握不统一,从而引发了一些问题:一是类似案件实体处理迥异,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将宽严相济作为一种选择性的适用措施,类似案件上有的适用,有的不适用,操作比较随意,另外,不同司法机关对宽严相济的理解不统一,宽严标准把握不统一等,导致类似案件上认识不统一、处理不一致,常常出现在此诉讼环节从宽处理,到彼诉讼环节则不能,类似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差异较大,引发了新的司法不公。二是政法机关之间协调配套差,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公检法等机关的通力配合。虽然“两高”分别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作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工作意见,但规定缺乏统一性,实践中政法

各家往往各自执行本系统的相关规定,在一些问题上难以消除分歧。如公安机关强调立案率和批捕率,对检察机关“可捕可不捕的不捕”造成压力:又如,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分案处理,需要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前进行分案,现实中难以做到对等,致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二)一些改革举措超出了现有的法律规定,于法无据
为迎合宽严相济政策的要求,一些地方出现了法外施恩、以刑找罪等司法怪象。如有些地方实行了刑事和解制度,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可以不捕、不诉或减轻处罚。该制度体现的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对于化解矛盾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从立法上看,却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达成刑事和解的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142条第2款相对不起诉的规定。立法对相对不起诉规定非常严格,要求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两个条件,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为迎合“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