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磋商,就共同经营餐饮事宜达成
如下进行补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像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持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持续以原公司名称持续经营原公司业务,也能够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能够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持续经营;也可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许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采取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持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合作期限届满;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合作事务达成或不能达成;
被依法撤除;
出现法律、行政法例规定的合作公司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合作解散后应该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当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多半同意,自合作公司
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当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许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次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员工薪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清偿后如有节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派。
清算时合作有损失,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盈余分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担当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担当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该担当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如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该补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办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资办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补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担当全部补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犯本协议或因重要过错或因违犯《合作公司法》而致使合作公司解散的,应该对其他合作人担当补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犯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补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磋商,如磋商不可,进行表决,根据少数听从多半的原则确定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磋商一致,合作人能够改正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改正内容与本协议相矛盾的,以补充、改正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式叁份,合作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印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