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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冒名侵权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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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论冒名侵权行为
摘要:
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虽形态各异,但均不同程度地侵犯着他人的人身权 或财产权,冒名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的一种,严重地侵犯着他人的合法权益。 从“吴冠中假画案”到近年来的“金庸热”、“席慕容热”中的冒名作品的涌现,其他人的作品相混淆,而且也是消费者选择文化产品的重要依据。冒名者 通常借助被冒名者因先前的创作行为而形成的市场号召力,提高冒名作品的市场 认同度,以此获取不当经济利益,这将对被冒名者的社会声誉和经济利益造成损 害。因此可以认定,假冒他人署名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假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 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如果被假冒的姓名(包括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 人的笔名、艺名等)有一定的知名度,且有导致公众混淆的可能时,即构成不正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页。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34页。
当竞争,被冒名者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关于冒名行为侵权性质的学说还有双重侵权说、形象权说等观点。
(三)本文关于冒名行为性质的观点
笔者看来,以上诸种观点均有其可取之处,但是又都不能完全令人信服。首 先,许多人认为冒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但是,署名权应当是基于作 品的创作而产生,无作品就无权利,因此侵害署名权说并不恰当。
其次,冒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 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41条规定:“盗用、假 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基于 此,我们似乎可以得出冒名行为系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但是,我们却忽略了 姓名权作为一种人身权的存在前提,即姓名权是以人身为载体而存在的,当人的 生命终止之时,姓名权也归于消失,而冒名行为对作者本身权益的侵害却不依作 者生命的终止而消失。因此,侵害姓名权说的观点并不能充分保护到被冒名者的 合法权益。
第三,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定冒名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事 实上,许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认定冒名行 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有较为严格的条件:(1)冒名行为发生在经营者之间,即 冒名者与被冒名者都是将作品作为商品以获取经济利益的人或组织;(2)从行为 方式来看,冒名者不只是在作品上实施冒名行为,而且还会在广告中进行虚假宣 传,以使人们产生是被冒名者作品的联想,达到混淆的目的。①但是现实生活中 的部分冒名行为并不能达到这两项要求,因此,不正当竞争说也不能规制所有冒 名侵权行为。
第四,形象权说的观点认为,当被假冒者为公众人物时,可能侵害形象权。 所谓形象权,是指自然人对其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的商业价值所拥有的权利, 是一种财产权。形象权理论包容了署名权与姓名权的优点,但又摒弃了它们的不 足:(1)解决了姓名权在保护被冒名人权利不可转让性、平等性、实效性、保护 力度不足等缺点;(2)解决了现今假冒行为由署名权调整的不合逻辑性和不合法 理性的缺点。②虽然形象权说具有以上一些优点,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