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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房屋所有权归属探讨.docx

上传人:麒麟才子 2022/6/18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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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1
婚前婚后房屋所有权归属探讨


一、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的不怜悯形

按揭贷款购买房屋就是消费者将所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从银行获得贷款,购房者依据按揭合同中规定的还款方式和1
婚前婚后房屋所有权归属探讨


一、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的不怜悯形

按揭贷款购买房屋就是消费者将所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从银行获得贷款,购房者依据按揭合同中规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分期给银行还款,银行按确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假如贷款方违约,银行有权通过诉讼拍卖抵押房屋并从拍卖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在实际生活中,依据借款人取得房屋全部权时间的不同,依照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的情形有以下五种:第一种是夫妻一方在结婚之前已经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买了房屋,并且即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结婚之后仍由购房者偿还贷款;这种情形下的房屋全部权属于购房一方的婚前财产。

其次种是夫妻一方在结婚之前向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购买了房屋,但是始终到结婚之后都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三种是两人结婚之后,以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名义贷款购买房屋,直到离婚时仍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对于以上其次、三种情形下的房屋的处理,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次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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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是在第三种情形的前提下,离婚之前就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若双方没有商定,该房屋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种是夫妻一方在结婚之前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买了房屋,全额支付了首付款或者已经偿还了部分贷款,结婚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且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此种情形下的房屋归属有较大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也让人们产生很多疑问。下文的争辩就围绕此种情形开放。

二、婚前一方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全部权的性质

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房屋全部权的性质有不同的熟识。对于结婚前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结婚之后取得该房屋全部权的归属问题,若夫妻双方有商定的按商定处理;若没有对此项房屋财产达成共识,则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有较大的争议,并消逝了以下几种观点。

(一)物权登记说

该观点以当事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时间来分析该房屋全部权的归属。我国《物权法》实行登记生效主义,②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推导出的以权属登记的取得时间作为区分按揭房产是婚前所得还是婚后所得的时间点,可以说这种推导在规律上无懈可击,在适用上也特别简洁明快。假如购房者在婚前已经取得了房产证,则该房屋属于购房者的个人婚前财产。假如房产证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取得,既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除非双方另有商定,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者于婚前所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和婚前以个人财产归还贷款部分则视为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中偿还。笔者认为不能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作为推断此类房屋性质的标准。由于当事人于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该房屋首付款的行为是明确的,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的时间是确定的,还贷义务人是确定的,而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恰恰是不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