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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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供热方法》 经 2011 年 10 月 19 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第 85 次常务会供热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行。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该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
网。
供热管网敷设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许居民小区时,单位和个人应该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破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 ;没法修复的,应该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 应该获得相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该切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赞同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前,应该向市、县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立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该依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 建设单位在组织查收时, 应该通知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查收。
供热工程查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该在区、县 (市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指导下进行建管交接。未经建管交接的,不得交托使用,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第十五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 不得赞同新建、 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远性锅炉。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采暖建筑, 能够使用暂时锅炉作为供热热源 ;在集中供热管网抵达该地域并具备供热能力时,暂时锅炉供热管网应该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六条 市、县 (市 )人民政府限时拆掉的分别燃煤供热锅炉,应该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许经改造后使用洁净能源。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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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阻碍拆并网工程。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接并 热负荷 ,应该切合供热专项规划, 并拥有充裕的供热能力或许扩容能力。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 建设单位应该依照有关规定缴纳供热基础设备配套费 。
分别燃煤锅炉 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属非居民用户的,供热基础设备配套费由房子产权人缴纳,切合减免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属居民用户的,免收供热基础设备配套费,由政府从收取的供热基础设备配套费中赐予适合补助。原供热设备仍用于供热的,移交给新并网的集中供热单位无偿使用。
无室内采暖系统的房子产权人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由产权人缴纳供热基础设备配套费。室内采暖系统由产权人出资,供热单位一致安装。
供热基础设备配套费由市、县 (市 )人民政府一致收取,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详细方法另行拟订。
第十九条 新建建筑应该安装 供热计量 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买和安装,花费由建设单位肩负,不得向用户收取。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没法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新建建筑,建设单位
应该预留安装地点,并将选型、购买和安装花费交存至市、县 (市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的银行帐户,推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具备使用条件时,由市、县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热单位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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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叠编写本段 供热与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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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供热经营推行 允许证制度 。未获得《供热允许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允许证》有效期为三年,并推行年度查验,查验不合格的,不得持续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供热允许证》。
《供热允许证》的申请、受理、颁发、更改等依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该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 (市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赞同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赞同,并报市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