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doc

格式:doc   大小:64KB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7/5/14 文件大小:6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实施第三章管理与维护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五章维护建设资金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从事城市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规划和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及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第四条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方针,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 突出城市特色, 提高城市建设水平。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公安、财政、土地、工商、交通、环保、电力、水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 做好城市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八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建设行业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服务标准,接受公众监督,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高提供优质服务。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建设管理,并有权对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供电、通信、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时, 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 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市民的意见后,方可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广场、立体交通、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管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 其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其中属于供电、通信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承担。在城市规划区内, 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