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防范
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防范
一、票据真假鉴别
二、票面审查
三、银行承兑汇票信用风险
四、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风险
五、银行承兑汇票保管、交接风险
六、银行承兑汇票假票特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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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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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农行的汇票专用章为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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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背书连续性审核 银行承兑汇票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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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票据上可以有多少次背书,票据法无限制,理论上认为,在票据付款提示期限届满前,转让多少次都是有可能的。
在转让过程中,每一次背书的实质原因为何,不影响背书的法律效力,而每一次背书的真假,原则上也不
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除非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在假背
书问题上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
票据法既不要求持票人审查背书的实质原因,也不
要求持票人审查背书的真假(除了其直接前手的背书
(注:如我国《票据法》第32条的规定。))。
但票据法要求持票人必须审查背书在形式上是否
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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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背书连续性审核
1、不含有质押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
2、背书必须连续;
所谓背书连续是指,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具有不间断性,即在票据上作第一次背书的人应当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自第二次背书起,每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上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最后的持票人必须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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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背书连续性审核
背书不连续的六种表现形式:
一是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与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完全不同,如:A转让给B,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C的印鉴;
二是在被背书人一栏误填写了背书人名称,从形式上看,显示为背书人自己对自己背书转让;
三是被背书人名称记载得过于简单,与其签章产生不符点;
四是被背书人名称填写不规范、错误或涂改造成背书不连续;
五是被背书人名称填写出格,条章盖出格外或盖反等,
六是背书人栏、被背书人栏的记载事项更改未经原记载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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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背书连续性审核
发生背书不连续时,可由造成背书不连续的背书人出具证明,说明情况,并表明由此引发的任何经济责任由其负责,加盖公章及做该笔票据背书时所使用的财务印鉴。
3、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应当记载单位和银行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票据法》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交付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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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背书连续性审核
4、必须在背书栏内签章,签章清晰可辨认,不能压章,主要问题:
背书人签章位置错:背书章大部分在后手栏内,名章盖在被背书人栏,或压住前手签章等;
签章不清:边缘不全、某个字不清楚等。
5、背书使用粘单的,必须使用两栏式规范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必须在汇票和粘单的粘结处签章,粘结处签章与背书签章必须一致,主要瑕疵:
(1)不规范粘单:字错“被书人”、名称错、格式错、位置错、背书人栏空白;
(2)骑缝章没盖在骑缝处;
(3)粘单的第一手背书人签章与骑缝签章不符等。
审验票据时,对光观察贴粘单处,有无重复盖章,防止二次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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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背书连续性审核
6、背书记载日期的,必须在出票日期之后,且后手的背书日期不能早于前手;
7、如果注明 "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8、将汇票金额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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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背书连续性审核
10、自开自贴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特别注意:
收款人直接背书给出票人
关联企业之间来回背书后,票据回流至出票人.
正常的自开自贴---在一个业务链条上,有时间跨度
出票人
收款人
出票人(即贴现申请人)
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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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背书连续性审核
11、回头背书:收款人回头背书给出票人,证实承兑环节背景的虚假性, 一旦票据到期而出票人帐户资金不足,承兑行有可能提出拒付。
出票人
收款人
出票人
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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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票据无效的六种情况
1.未记载必须记载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
2.标明使票据无效的不得记载事项,如支付附有条件,则票据无效;
3.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4.票据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如零五年二月二十九日、九月三十一日等,票据无效;
。
只要不是致使票据无效的事项,票据正面的问题可以打电话或发查询与承兑行联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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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承兑汇票信用风险
我国具有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资格的金融机构众多,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