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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suijiazhuang2 2022/6/19 文件大小: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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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XX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防范和控
制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 2010年3号令)等相关法律以书面形式提出,说 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推荐理由。
(二) 调查。各分支机构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门为融资性 担保公司合作的受理与调查主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融资 性担保公司的申请,进行初步筛选、择优受理,并组织人员 进行调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负责,拟定调查报告。
(三) 预审。分支机构授信审批部对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 调查分析的全面性进行预审,拟定分行推荐文件,上报总行。
(四) 评审。总行小微企业管理部门对各分支机构递交的 推荐文件及资料进行审核,结合以往合作情况,提出评审意 见。
(五) 审查。总行授信审批部对申报程序的合规性、申报 资料的完整性、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评价,出具审 查意见和合作的基本要求。
(六) 审批。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 用风险进行审议,确定合作金额、期限、范围等。
(七)合作。分行小微企业管理部门根据总行授信审批委 员会的批复,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需 经总行法律合规部审定,并将合作协议报总、分行授信审批 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期限最长 不超过二年,初次合作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在合作到期当年 的6月底以前重新进行准入申报。
第四章 限额管理
第十六条 本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实行限额管理,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净资产和缴存的保证金,结合风险控 制水平、内部管理流程、对外担保责任余额、股东背景和实 力等情况,确定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的最高担保限额。
第十七条 最高担保限额及担保倍率的确定
(一)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其初次缴存到本行的合作 保证金不低于1000万元;
(二) 对初次与本行开展合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担保 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缴存保证金的5倍;
(三) 信用评级为AAA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担保责任 余额不得超过其缴存保证金的10倍;
(四) 信用评级为AA+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担保责任 余额不得超过其缴存保证金的8倍;
(五)信用评级为AA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担保责任 余额不得超过其缴存保证金的5倍。
第五章 保证金管理
第十八条 本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保证金实行专户 管理,分为合作保证金和责任保证金。
(一) 合作保证金应按本办法规定一次性足额缴存到位, 合作期间不得随意支取划转。
(二) 责任保证金应按对应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比例进行 划缴或冻结,可以在合作保证金中划缴或冻结。
(三) 融资性担保业务到期未还时,应根据协议约定的期 限按先责任保证金,后合作保证金的顺序进行扣划。
第十九条 保证金缴存及扣划的期限要求
(一) 合作保证金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前缴存到位。
(二) 责任保证金自融资性担保业务出账之日前到位。
(三) 融资性担保业务到期未还,自到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应主动代偿;逾期未主动代偿,则由 本行直接扣划对应的责任保证金和合作保证金。
(四) 合作保证金因代偿导致余额不足时,融资性担保公 司应在一个月内补齐相应的缺口。否则,本行暂停与该融资 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二十条 合作保证金的开户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 作主办行,负责保证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和监测,按月与融资 性担保公司进行账户核对。
第二^一条 保证金账户资金的进出实行审批制管
理。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客户经理申报,支行行长审 批。担保责任未解除前,任何人不得解付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合作主办行开办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
开立责任保证金专户或在合作保证金账户中进行冻结。
第六章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业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一) 地市级(经地市级有权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含) 以下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对象仅限机构所在地市范围的 客户;
(二) 省级(经省级有权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含) 以上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对象仅限机构所在地市范围的 客户,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市范围的客户。
第二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属于本行授信业务担保方式的 一种,其“三查”要求按本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各分支机 构不得以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为条件而放松对借款人的要 求。
第二十五条 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提供融资性担 保公司有权机构同意担保的担保函、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 人的身份证明、保证金账户余额查询单、反担保证明资料和 对外担保责任余额清单等资料,可不再重复提供经营情况和 财务报表等基本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