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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枪涉爆犯罪的法律规定有待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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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枪涉爆犯罪的法律规定有待完善.doc

上传人:apanghuang1 2017/5/15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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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关于涉枪涉爆犯罪的法律规定有待完善近几年来,涉枪涉爆犯罪不断发生,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针对这一情况, 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 其中包括 1997 年 10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 2001 年5月 16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在实践中, 我们发现了其中还存在漏洞,应尽快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补充。一、实现刑罚目的应使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 2 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一千克以上即应定罪处罚。同时《解释》第二条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数量达五千克以上的, 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至于如何具体加以把握, 2001 年 9月 17 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于《解释》施行前,行为人因生产、生活所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而对于《解释》施行后发生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行为,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亦即把此种非法行为按时间划分为《解释》施行前发生的与《解释》施行后发生的。对于前者,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后者, 则依《解释》的规定, 认为其构成犯罪。同时,又将后者按照情节轻重划分为可免除刑事处分的犯罪和可以从轻处罚的犯罪两种情况。或者免 3 除、或者从轻,这就把“减轻处罚”这一承上启下的过渡阶段排除在外, 造成刑事处罚的空白区, 使刑罚方法无法相互衔接。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违背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因而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进退两难”的情况。例如, 我院审理的一起非法买卖黑***案件中, 被告人王非法买卖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 共收缴黑***八千克。其行为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