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镇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报告
镇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省全“小金库”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在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x自查阶段。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于7月15日前上报镇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20xx年7月16日至10月底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全镇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10%,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 3、以前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4、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5、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要上报镇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20xx年11月5日前报送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截至20xx年11月20) 各部门单位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镇“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各部门单位“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xx年11月25日前报镇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对镇“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镇治理“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 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方案》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