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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可罚性探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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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可罚性探索.doc

上传人:apanghuang28 2017/5/15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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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未成年人犯罪的可罚性探索[ 摘要] 目前,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讨论内容多、涉及面广, 我国法律、法规也对未成年人权利作了许多保护性规定。但现实状况是, 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急剧增加, 犯罪年龄相对提前, 重新犯罪率高, 在社会上造成严重损害。应当依据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予以处罚。[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罪行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由于未成年人在心理成熟度和环境辨别度上不及成年人, 目前, 我国诸多的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多方面地保护着未成年人的权利。我国的刑法制度本身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就更多的体现了宽容与关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规定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无期徒刑( 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实则要求在法定刑以下进行处罚) 、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不适用没收财产、慎用强制措施、严格执行分管分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2 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立足于教育和保护, 从小抓起, 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我国法院系统已经初步建立少年审判庭制度, 从诉讼程序开始,少年审判庭专门化职能能够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但现实状况是,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急剧增加,犯罪成员在大案总数中所占比例大幅度上升, 犯罪年龄相对提前, 并呈现出蔓延快、手段凶狠、团伙作案突出、反复性强, 重新犯罪率高, 在社会上造成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十分严重, 成为当前刑事犯罪活动的热点问题。在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出现未成年人明知自己的年龄不到刑事责任年龄, 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故意违法犯罪; 知道现有法律制度不能对其进行依法打击,而肆意作案,甚至手段更残忍、情节更恶劣的现象, 这部分未成年人视未成年为其实施违法犯罪的保护屏障。如此, 达不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目的, 不利于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也不利于对成年犯的教育和改造。对未年人的关爱, 不能转而为纵容。这些现象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损害,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营造, 同时这也是与刑法中的罪行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背离,也与刑法的立法目的不一致。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铁则”, 即第一原则。我国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 3 犯罪定罪处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当法律作出了明文规定, 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予以处罚。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 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 即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 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了法定标准。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实现, 还有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 也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切实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不仅要强调在司法实务中勿做有罪推定、勿做扩大解释以外, 认为还应尊重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