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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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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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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荷泽学院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省直教科文部门 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鲁财教〔2013〕16号)和山东省财 政厅等单位《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荷泽学院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省直教科文部门 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鲁财教〔2013〕16号)和山东省财 政厅等单位《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13〕18号)文件精神,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我校财务管理 工作,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工作人员持有的,主 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贷记卡。现阶段公 务卡暂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章公务卡申领
第三条 公务卡的申领范围为我校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凡 符合持卡条件的职工均可自愿办理公务卡,并按规定使用公务 卡进行公务消费。
第四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依照下列程序申领:申请人本 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后,连同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财务处,财务 处审核后统一将申请人资料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 卡。申领成功后,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 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管理。
第五条职工个人领到公务卡后,须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激活 方可正常使用。公务卡免开卡费、免收年费,到期换卡免费。
第三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是以教职工个人名义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在未办理报销手续前,无论是公务消费 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消费行为,个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控制在2万-5万元,我 校教职工初次申领的信用额度为3万元。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 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处向发卡行申请增加 信用额度,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对公务卡信用额度进 行调整。
第八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密码,如发现遗失、被 盗或者被他人占有等情形,应及时致电发卡行客户服务热线, 办理挂失手续并申请补办新卡,收到新卡后须到财务处办理登 记变更手续。
第九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 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不得利用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对 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 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十条 公务卡的注销。公务卡持卡人退休、调出学校时, 财务处将通知银行取消该卡公务卡业务,届时该卡将不再享受
公务卡免年费等优惠政策,持卡人可自主决定继续持卡或注销 该卡。如持卡人退休后被单位返聘,确需继续使用公务卡的, 需在退休前到财务处办理继续持卡登记。
第四章公务卡结算和报销
第十一条 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 是,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购买支出,具体适用 项目执行《山东省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规定。凡 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 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帐方式结算的支付业务,继续按 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通过转帐方式办理支付手续。
对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