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6
文档名称:

重庆市消防条例.doc

格式:doc   大小:40KB   页数:1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重庆市消防条例.doc

上传人:beny00001 2022/6/19 文件大小:4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重庆市消防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word
重庆市消防(xiāofáng)条例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rénshēn)、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g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满足扑救场地灭火救援的需要;
word
  (七)依法组建、管理专职消防(xiāofáng)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演练,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八)保护火灾(huǒzāi)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qítā)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发生火灾(huǒzāi)可能性较大以与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yīngdāng)履行前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如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防火安全重点部位,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履行如下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四)不乱堆、乱放易燃、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学****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灭火和逃生、救生方法,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六)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展火灾预防教育。
  第十五条如下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民用机场、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以与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三)储藏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大型储油、储气基地;
word
  (四)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管理(guǎnlǐ)单位;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rénmínzhèngfǔ)确定的其他单位。
  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根据消防安全工作(gōngzuò)的实际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
  专职(zhuānzhí)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承担(chéngdān)。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确需撤销的,应当经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
  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教育训练计划,开展业务训练,建立执勤制度,并在责任区内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发生火灾时,应与时扑救。
  专职消防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组织,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器材,组织消防演练,承担火灾自救工作。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城镇应当制定消防规划。消防规划包括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内容。
  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根底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展技术改造。
  第二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中确定的消防队(站)和设施用地,应当予以控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占用。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依法应当进展消防设计审核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对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word
  其他(qítā)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展(jìnzhǎn)抽查(chōuchá)。
  依法应当(yīngdāng)进展(jìnzhǎn)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消防设计文件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二十二条依法应当由专家评审的消防设计建设工程,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三条经依法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