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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边缘_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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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边缘_0.doc

上传人:啊的生娃娃AR 2017/5/15 文件大小:6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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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论经济法的边缘所谓经济法的边缘,是指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围,其核心是廓清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这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老问题, 本文拟从新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以确定经济法学的研究领域。一、问题的提出过去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关于经济法的研究范围都是与研究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紧密联系的。在此笔者将其称之为”调整对象说”。这一学说有多种观点①,其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有优秀的观点是以划分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为前提, 将它们之间的关系表述为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法律部门,然后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②。这一理论, 看似对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划分, 但深入考察便不难发现: 它并没有真正阐明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也不可能划清它们的界限。这里明显的问题是: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至今仍无统一认识。以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就不同学者所认识的不同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 经济法 2 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或经济法的范围绝非毫厘之差。本文无意于批判或非难某种理论,且笔者也是调整对象说的赞成者。但是, 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 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 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 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简单框架。笔者认为,现存的调整对象说在阐述经济法的独立性时, 至少存在如下难题: 1、作为区分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是经济关系还是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2、经济关系能否分割?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是共同调整还是分别调整?如果是共同调整, 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以什么为标准?如果是分别调整, 不同的法律部门又以什么为划分标准? 3、法律部门的分类与学科分类是否同一概念?以调整对象为标准所划分的法律部门是学理概念还是法律形式概念? 这些问题,都是十分艰难却又表现解决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问题。二、调整对象与法律部门的划分 3 经济法具体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笔者将另文讨论,这里仅研究调整对象对于确立经济法部门即经济法学研究范围的意义。调整对象说的基本观点是将经济法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能否取得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流派及观点, 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可分为两大派, 即肯定派与否定派, 但两大派的基本论据是一致的。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 所以, 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合, 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 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型, 或者指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 并应找到在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 找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由经济法调整, 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 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 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者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③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国为依据, 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多种观点。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 4 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可以看到: 无论哪个流派、哪种观点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反复使用了两个概念,即”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两个概念是否可以等使用?它们的内涵与外延是否一致?确定它们的涵义直接关系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 对于确定经济法的概念具有直接影响。首先,我们考察一下”社会关系”。法理学认为: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 即调整对象。社会关系即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 不同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的不同领域, 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宗教、家庭、民族等各个领域。”“社会关系涉及到各个领域, 就是在某一个领域中, 其范围也是十分广泛的。例如: 经济领域就存在各种社会关系,绝非一个法律部门所能囊括的, 除民法外, 还有经济法、劳动法等。④”据此, 社会关系的不同属性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那么, 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呢?是”法所调整的一定的能够体现为意志关系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其特点为: ”一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是统治阶级认为最重要的,体现和反映国家、组织和个人重要利益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全部社会关系。二是可以体现为意志关系和意志行为的社会关系, 是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支配下所形成的社 5 会关系和行为,而无意志的行为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三是现实中具体存在的, 具有明确的主体、客体和具体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 而抽象的、观念的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