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集体协商(谈判)刍议内容提要: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是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商谈的行为。但是, 集体协商的当事人和集体合同的主体则不是相同的。其不同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也是不同的, 全国总工会的文件是把两者混为一谈的。把两者混为一谈实际上的对职工平等协商权的不尊重。工会只有通过一定的程序形式才能够获得平等协商的代表权。关键词: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平等协商集体协商(谈判)是集体合同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所谓集体协商也被称作集体谈判, 就是用人单位与其所属的职工依法组成代表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劳动标准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商谈的活动。 2 1994 年 12 月劳动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七条规定:“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 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的当事人双方分别是:用人单位一方的组成的代表团和该用人单位员工一方组成的代表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二款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 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特别值得说明的是,集体谈判的当事人和集体合同的主体并非是一样的。集体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该单位的全体员工, 而集体协商的当事人则不同。集体协商的当事人只是集体合同主体的代表, 他们是协商谈判的当事人但是并非集体合同主体。集体协商谈判的当事人分别代表本单位和本单位的员工。集体协商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代表, 一般是以代表团的形式出现而不是单个人如法定代表人; 另一方是员工方面的代表, 或是员工推举出的几个人组成的代表团或是该员工组成的工会组织指派的人组成的代表团。对于产业一级的集体协商谈判其当事人分别是雇主组织和相对应的工会组织若干人指定的代表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 3 论通过。”集体合同最终是在具体的用人单位得到落实, 因此, 劳动法律法规则规定,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这就说明集体合同的主体和集体协商当事人不是一样的。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该用人单位的职工签订的有关劳动标准的书面协议,而集体谈判则是协商的行为或活动。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程序, 而集体合同则是集体协商的结果; 集体协商的目的是签订集体合同, 而签订集体合同必须要经过集体协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新《集体合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以及确定相关事宜, 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这条规定也充分说明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关系。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平等协商和集体协商即集体谈判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规定: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在 199 5年8月17 日发布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平等协商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 4 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企业工会应当与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第四条则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