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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耳他的城市保护制度.doc

上传人:apaihuai80 2017/5/15 文件大小:6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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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马耳他的城市保护制度摘要:通过对现有文献和研究进行分析,研究了马耳他的城市保护制度和特点。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始于 20 世纪初。在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后,它有了迅速的发展, 并与城市规划体制相结合, 形成了马耳他的城市保护制度。现行的城市保护制度的基础由 1925 年的古迹保护法、 1991 年的环境保护法和 1992 年的开发规划法组成。城市保护制度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核心, 也是马耳他城市规划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由登录的历史建筑和古迹以及保护区三大要素组成。关键词: 马耳他;城市保护制度;历史文化遗产 1 概述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始于 1925 年, 其主体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由于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生效与修正是分阶段进行的, 且时间相隔甚远, 因此立法通常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脱节。有鉴于此, 马耳他政府正在审视其城市保护立法, 并开始建立起新的立法机制和法律实 2 行框架。 2000 年马耳他各岛都已向内阁提交各自新的遗产保护法提案。 20 世纪的前30 年是马耳他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起步阶段。当时, 在几年内发掘了一些重要的考古学遗址。其中有史前的 Hal Saflieni Temples ,和两个之后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遗址。这些发现增强了公众保护古迹的意识, 政府部门进而也感受到了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压力。 1903 年, Lord Grenfell 总督下令设立了博物馆部。最初这一部门负责收集各种将成为公共财产的器物。同时该部也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负责对马耳他的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现在的博物馆部仍负有对马耳他的古迹进行监管与展览的职能。在博物馆部成立后的将近七年中,马耳他政府并未制定任何形式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来明确它的职能。 1910 年, 马耳他的第一部古迹保护法生效。该法案为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确立了框架。这部法主要借鉴意大利 1909 年的历史文化遗产法案。经过 1922 年和 1923 年的修正案,古迹保护法最终于 1925 年生效。同年马耳他政府依法设立了古迹委员会, 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评估, 并为政府的遗产保护措施提供意见。该委员会于 1992 年解散。直至今 3 天, 马耳他的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仍起着重要的作用。上个世纪90 年代马耳他通过了两部新的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法案。第一部是 1991 年的环境保护法。该法案主要应用于环境保护, 但也设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但环境保护法在历史文化遗产方面没有提供一个能够拓展现有遗产管理结构的综合框架,而且也未能对 1925 年古迹保护法中一系列的重要条款提供更深入的规定。因此古迹保护法仍在延用。一年之后,即 1992 年, 马耳他的开发规划法得到了生效。该法案建立了现代的全国性的城市规划体系。通过该法案设立了马耳他的中央规划机构作为调控全国缄市开发的半官方机构。该法案还规定了对历史建筑的规划与评级的重要原则, 并引入了城市保护区域及保护区的概念。与古迹保护法受意大利的影响不同, 该法案所确定的多数规划原则与程序受到英国规划立法与实践的影响。 2 保护体制 法律框架 4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是建立在现有法规基础上的一个综合性的框架。与保护制度相关的三项主要法案是古迹保护法(1925 年) 、环境保护法(1991 年) 和开发规划法(1992 年) 。古迹保护法与环境保护法主要针对遗产保护,而开发规划法主要针对开发的促进与调控。这些法案设定了遗产的定义以及政府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同层次的控制及干预权。古迹保护法规定了政府在艺术品或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出售或出口、历史建筑的改造、以及历史遗迹的发掘等问题时所负担的责任和权利。该法案还规定成立了国家古迹委员会( 由国家博物馆馆长担任其主席) 。古迹委员会经立法授权对历史文化遗产问题提供建议。其建议提交至负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长。虽然古迹保护法与格兰纳达协定或马耳他协定没有冲突, 但事实上该法案未能满足这两个协定中的一些条款, 也没有全面涵盖国际通用的以及欧盟委员会相关文件中所包含的历史文化遗产管理的原则。相比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覆盖了更广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 这部法案体现了欧盟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定的综合框架, 包括格兰纳达协 5 定与马耳他协定, 以及还未生效的欧洲景观协定( 这部协议主要关于景观的保护与管理)。环境保护法把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古迹保护法中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融合进了一个新的框架。针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该法案将发掘、出口与保护的法规结合在了一起。该法案对国家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公布作了规定, 并且第一次引入了历史中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