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商标法之立法宗旨研究关键词: 商标法/ 立法宗旨/ 商标专用权/ 消费者利益/ 有效竞争内容提要: 商标法具有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目的, 具体体现为商标法中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和制度。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立法的基础和核心。保护消费者利益也是商标立法中调整商标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商标法的重要目的还体现在保护合法竞争、促进有效竞争, 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制止不正当竞争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研究商标法的目的, 有利于深刻地透视商标法的基本精神。一、商标法立法宗旨的内涵商标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牢固地建立在知识产权的基础之上, 但商标保护原理与专利权和著作权颇不相同。这主要是因为商标法具有很不相同的保护基础——它不是基于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涉及智力成果的创造而产生的专有权, 而是基于商标这种识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识而建立的、涉及 2 营销努力的规则。商标法中的商标, 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它不是一种简单的商品上的标记, 而是作为产品和它们的来源的指示器, 是一种信息的承载体, 具有信息识别器的作用, 并且这种标识与消费者有特别重要的联系——商标的保护确保了消费者作出正确的购买决定, 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商标在商标法中被认为是一种帮助消费者选购其需要商品的机制。商标权人通过这种特定的符号整合于商品环境, 目的是使所有潜在的消费者通过自己的商标光顾自己的商品。一旦这一目的实现了, 商标的所有人获得了一定的收益。[1] 商标的保护使商标与特定的商品联系, 从而使得厂商可以通过商标建立自己的信誉而促进商品的销售, 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正因如此, 商标保护制度具有竞争性功能, 它是规制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由于商标法功能的发挥和目标的实现建立在商标正确地反映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2] 的特定联系上, 以防止消费者混淆或者被欺骗, 从而确保厂商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商标法从一开始就对欺诈和混淆进行抑制。在早期, 商标侵权是通过欺诈诉讼实现的。虽然是公众而不是商标权人被欺骗, 普通法商标诉讼的诉因仍然是欺诈。这种混淆原理在假冒理论中也体现了, 假冒理论的作用在于保障市场主体获得的信息不 3 会被扭曲, 从而避免使消费者交易成本增加。不过, 后来的衡平法借助于对一个特定的商标享有的“法律权利”逐渐确认了保护商标的所有权, 而不考虑欺诈问题。这样在 Millingt x 案1中, 科特恩翰法官指出: 在该案件中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原告在商标中有所有权?? 他们无疑有权借助于衡平法院的支持来实施这一所有权。[3] 商标法毕竟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部分而具有知识产权法的共同属性和目标。商标法与其他的知识产权部门法一样, 既需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 也需要保障社会公众涉及商标的利益, 协调商标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 使两者的利益在商标法中各得其所。当然, 基于商标权客体与专利权和著作权客体的不同性质, 商标法的价值目标在具体表现上有自己独到的特点。如商标法调整的社会公众利益主要是消费者利益和商标权人的竞争对手的利益, 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在认识商标法的目的时, 需要着重考虑这两种不同的利益主体。商标法的目的具体体现在一国的商标法中。但在立法体例上有不同的特点。商标法这种保护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专有权和保护公众涉及商标的利益, 如确保消费者利益在各国的商标法中都有体现。例如,在 194 6年, 美国国会报告解释《兰哈姆法》(美国商标法)的双重目标是:(1 )保护公众,以便他们能够自信地获得他们所需要的产品, 即在购买标示了 4 一个特定商标的商品时, 他们得到的正是他们所需要获得的; (2 )保护所有人的投资, 在商标权人投入了精力、时间和金钱以向公众提供商品时, 他付出的投资免于被盗版和欺骗等行为盗用。基于这两个目的, 法律重申了对涉及到商品最初来源混淆的禁止。美国国会报告还指出: 商标的法律保护具有双重方面, 即阻止其他人复制具有区别功能的商标, 并维护通过广告等创造的商标的商业价值中的专有权。[4] 这是既保护公众也保护商标权人的确定规则。在《兰哈姆法》中, 商标法的目的被界定为保护消费者针对防止混淆和垄断的利益、保护生产者在商标中的投资。在美国商标法中, 消费者保护源于州法, 在联邦商标法中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确认。我国《商标法》也明确规定了商标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的修改本身反映了商标法适应新形势需要而调整的内容和实现的宗旨。例如, 根据 1993 年2月 2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改的商标法第1 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 保护商标专用权, 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 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特制定本法”, 2001 年 10月 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