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内容提要: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应该以“着手说”为主, 而兼顾其他;限度条件中应坚持“必要说”,权益衡量原则, 是衡量的重要依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呈现交叉关系,仅二者同时具备时才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关键词: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根据一般的刑法理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防卫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反击行为。对于正当防卫作为刑法意义上的违法性阻却事由等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不存任何异议, 但是在正当防卫成立要件该当性上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 由于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各方争论不休,仁智互见,迄今还没有较统一说法。笔者无意窥一斑而盖全豹, 只希望在这问题上的简单思考能对司法实务有所助益。一、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2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属于正当防卫。依据刑法规定, 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 “正在进行”一般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是尚未结束。(一)何谓已经开始,同样存在众多不同见解,笔者择几种有代表性的学说分述如下: “着手说”认为, 应该以不法行为人实际着手的时间作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的时间。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 不法行为人手持菜刀对受害人开始实施砍杀的时间即可以认为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临近说”认为,对于某些危险性较大尤其是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时的不法侵害, 其已经开始的时间应该提前到预备行为转入着手的时间; “现场说”认为: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应该是在不法行为人进入实际发生侵害的地点也就是进入现场的时间。仔细分析上述各种学说,暂且不对它们作优位评判和价值取舍, 都具有一定合理性, 但是由于观察问题的视角不一, 且不够开阔,以致于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局限性。“着手说”在多数情况下是可以成立的,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 可以发现有 3 不少的不法行为的实施常常就是在那一刹那, 依据“着手说”, 对这些危险性特别严重且具有突发性的不法行为, 如果要在已经着手时方可实施正当防卫, 最大的问题就是可能使防卫不到位, 不利于对被侵害法益的充分保护。而且, 对于“着手”本身, 在刑法学界的争论甚大, 如何认定着手, 本身即是一个问题。“临近说”观察的视角过于狭小,在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的问题上, 仅仅具有殊别性, 而不具备普适性, 因此不能涵盖所有的情形。对于“现场说”,能对“着手说”的缺陷作某种程度上的补正, 但是该学说最根本的缺陷在于, 某些情况下是不容易确定的, 任由防卫人主观臆断不法行为人已经进入现场, 就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 很容易引起正当防卫的滥用,引起道德危险。综合上述各种学说及司法实践中纷繁复杂的情况,笔者以为, 认定不法行为开始应该坚持如下标准: 在一般的情势下, 以不法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不法侵害的时间作为开始的时间, 在某些危险性大、程度强烈、具有突发性的暴力性不法侵害,为了能有效保护法益,即使不法行为人尚未着手,或者不法行为人尚未进入作案现场,只要根据当时之具体情势, 即可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常常进入现场是判断不法行为开始或者即将开始的一个重要标志。 4 如上所述, 既然坚持以“着手说”作为判断不法行为已经开始的原则性标准,但是由于对“着手”的含义极其判断本身即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对刑法意义上的“着手”问题澄清, 以期能够更好把握。关于如何认定“着手”, 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客观说”、“主观说”、“折衷说”三种有代表的学说。“客观说”为刑事古典法学派所主张, 认为判断是否着手应该以客观事实为基础, 而不能以行为人主观意思为标准, 即该学说强调判断着手时的行为的客观性质, 而排斥行为人的主观意思。“客观说”一味强调行为的客观性质,而置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于不顾,是判断着手问题走向一个极端的表现,有其合理性,但是也存在不足。“主观说”为近代刑法理论所主张, 该观点站在犯罪人危险性格的发现这个立场, 认为判断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入手,以证明行为人具有犯罪意思为根据。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离开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则着手实行就无法判断[1] 。由此可见, “主观说”是抛弃行为的客观性质而完全建立在行为人的主观意思的基础上判断着手的,很明显是对“客观说”的过于矫正,注定也走向了另以极端,也 5 是带有局限性的。“折衷说”也称为主观的客观说, 其侧重于主观说。该学说主张对着手问题的判断不应该单纯用行为人的主观意思或者行为的客观性质为基础,应该坚持结合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从行为人的主观意思判断其行为侵害法益的危险性是否已经达到迫切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