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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衡平法上的地役中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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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衡平法上的地役中权研究.doc

上传人:afada116 2017/5/15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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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美国衡平法上的地役权研究「内容提要」衡平法上的地役权是在城市土地分割开发规划( SchemsforSubdivsionDevelopment ) 中产生的, 对美国城市社区的合理分布、良好居住环境的保持、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衡平地上的地役权与普通法上的地役权不同, 是权利人对供役地所有权行使方法及行使步予以限制的权利, 以否定地役权和双方地役权为特征, 以衡平法院责令义务人停止违背地役权行为为救济手段, 但与普通法上的地役权同具有地役权的一般属性- 排他性和对世性,与普通法上的地役权构成了美国不动产法上完整的地役权制度。「关键词」美国衡平法,地役权,约定地役权,承继人,普通法 2 「正文」地役权被分为普通法上的地役权( CommonLawEasements ) 和衡平法上的地役权( EquitableServitudes ) ,这大概是英美财产法的一大特色。笔者在对普通法上的地役权及其相邻权作一探讨之后[1] ,拟于本文对衡平法上的地役权再作进一步研究, 以期对我国的物权法立法添一臂之力。一、衡平法上的地役权概论衡平法上地役权是利用衡平法上的强制力对土地的使用予以限制的权利, 指地役权人限制义务人及土地的承继人于其自己的土地上为一定目的使用,义务人违背此义务,以超目的范围外的方法使用其土地, 权利人可请求衡平法院予以衡平法上的救济, 责令义务人停止其对土地的不符合目的使用的权利。例如, A 将其大片土地分成 50 分,先后将 50 份土地分别卖给他人。在买卖契约中, A 向买受人表明:他们所购买的土地只能予以居住目的使用,不得另作他用。一段时间之后,当众买受人均在其购得的土地上建好住房时, 第 46 块土地的买受人- 石油公司在其购得的土地上开设了加油站, 众土地的购买人均请求衡平法院责令石油公司停止开 3 设加油站。该众多土地所有人限制石油公司对其土地予以居住目的以外的使用权利即是衡平法上的地役权。衡平法上的地役权严格地说是当事人基于土地之契约成立的契约权利, 之所以称之为衡平法上的地役权, 一方面是因为这种权利属衡平法的规矩范围,受衡平法的保护,当它遭到不合理的侵犯时, 衡平法院采衡平法上的方法予以救济; 另一方面是因为这种权利虽为契约权利, 但具有地役权的一般属性。第一, 它是土地上存在的一种利益, 依附于土地永久存在,不为契约当事人所专有或其终身享有。第二, 它虽依契约而产生但不具有契约的相对性, 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绝对权利。供役地被转移, 无论在普通法上是否承认这种契约权利可随土地而转移, 只要承继人知道该土地上存在地役权, 地役权人均可排他地享有地役权, 借助衡平法上的强制力对抗该承继人。衡平法上的地役权有肯定地役权和否定地役权之分。肯定地役权是要求义务人在其土地上须以一定方法或一定目的使用土地的权利; 否定地役权是要求义务人不得以一定方法或一定目的使用土地的权利。一些法院对肯定地役权持反对的态度, 认为以衡平法上的手段强制负担地所有人为受益人的利益为一定积极行为, 对负担地所有人而言似乎有失 4 公平。因此, 在司法实务中他们通常以缩小解释肯定地役权的适用范围, 甚至拒绝以衡平法上的方法执行地役权表明他们对肯定地役权的态度。但仍有较多的判例主张具备了与否定地役权相同的条件或者其它必要条件的, 肯定地役权有效[1]. 衡平法上的地役权又有单独地役权与相互地役权之分。为一方当事人所专有的权利是单独地役权, 亦可叫做单方地役权; 为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的权利是相互地役权, 亦可称之为双方地役权。在单独地役权中,对方当事人只负有义务, 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义务人不履行相应义务, 权利人可寻求衡平法上的救济。而在相互地役权中, 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地役权,亦都负有平等的保障对方地役权实现的义务,而且权利义务是相互的, 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是对方当事人的义务, 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又是对方当事人的权利, 任何一方当事人未遵守自己的义务,他方均可诉诸衡平法院。例如, A 将土地分成 100 份出卖,在其土地的统一规划中约定: 1. 各购买者只能将土地用于居住; 25 号地的购买者只能将土地用于开药店, 而不得另有他用。依该对土地限制使用条款的第一项,当事人所得的是相互地役权。除 25 号地购买者外, 所有土地买受人均互相享有地役权。任何一买受人都有权限制他人居住目的外的使用, 同时, 任何一买受人又被他人限制对土地非以居住目的的使用。即每一方当事人既是他方的权利人同时又是他方的义务。而依第二项,第 25号 5 土地购买者与其他土地购买人之间产生的是单独地役权。前者只负有在购得的土地上开药店,而不得另作他用的义务, 不享有限制他人亦只以开药店为目的使用土地的权利。公平为衡平法的最高理念,凡与公平相悖的,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