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论绑架罪客观要件的认定内容提要我国刑法理论在对绑架罪的客观要件认定方面争论较大,主要理论上有“单一行为说”和“复杂行为说”两种。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 绑架罪的客观行为是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而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现了对人质的控制的, 或者偷盗了婴幼儿的, 即实现了绑架罪的既遂。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 属于绑架罪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帮助行为。在他人实际控制人质以后, 实施这样的行为的, 构成绑架罪的帮助犯。根据现行刑法规定, 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只有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的, 才构成绑架罪, 而出于其他目的的, 则不构成绑架罪。这明显不当, 需要在立法上进行完善。绑架罪在实质上是一种恐怖犯罪, 这主要体现在犯罪人控制人质后实施向他人提出重大不法要求而制造恐怖气氛。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刑事立法均将提出重大不法要求的行为规定为绑架罪的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我国刑事立法也应采用这样的立场。根据以上考虑, 建议将刑法关于绑架罪的规定修改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利用他人对于人质人身安全的 2 担忧向其提出重大不法要求的,处……”;“偷盗婴幼儿,利用他人对于婴幼儿人身安全的担忧向其提出重大不法要求的,以绑架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关键词:绑架罪;偷盗婴幼儿;勒索财物;不法要求目录一、关于绑架罪的客观要件的争议――――――――――――――――― 4页二、绑架行为单一性是区分绑架罪即遂与否的关键―――――――――― 7页三、勒索财物或者提出要求的行为在绑架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8页四 、关于完善绑架罪的建议―――――――――――――――――――― 9页绑架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严重事罪名之一。本罪源于 199 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7 年修订刑法时正式设立绑架罪法条。修订后的刑法第 239 条规定了绑架罪, 并给予了非常严厉的 3 法定刑。绑架作为一种严重刑事犯罪行为, 目前在我国有上升趋势。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该行为,严格按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 适用其刑法就尤为重要。由于绑架罪在客观上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在实际应用中非常不容易把握。故, 如何正确认定其客观特征, 准确使用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也是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然而, 从司法实践来看, 在对该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情形的认定和量刑尺度的把握上存在着较大分歧或困惑, 特别是绑架罪的客观要件的认定上至今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因此, 有必要对绑架罪的客观要件加以探讨和研究。本文就绑架罪客观要件方面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关于绑架罪的客观要件的争议绑架罪的客观要件包括哪些内容?对此刑法理论上争论较大。这里举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1) 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 而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2) 绑架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偷盗婴幼儿的行为。(3) 绑架勒索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绑架他人与勒索赎金的行为,绑架他人与勒索赎金缺一不可。(4) 针对认为绑架勒索罪客观要件既应有绑架行为也应有勒索行为的观点, 有的学者提出 4 不同见解, 认为上述观点显然有悖立法精神, 因为立法精神在于:只要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并将绑架行为实施完毕, 就已具备该罪的法定全部要件; 法律明文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即可构成犯罪, 说明法律认为, 勒索目的只需表现在绑架行为上即可认定,没有理由认为“绑架勒索”中的“绑架”与“勒索”都是指实行行为。因而与勒索目的对应相等的勒索行为, 只是犯罪情节, 而非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上述诸种观点虽然有的仅论及绑架勒索构成绑架罪在客观方面需要哪些要件, 但由此也可推论出论者对于包括绑架他人作人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在内的一切绑架罪之客观特征的看法。具体而言, 争议的焦点在于: 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复杂行为还是单一行为?关于此问题, 以上观点基本可以归纳为两种主张。(一)复杂行为说:有学者认为,作为绑架罪的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是复杂行为, 由绑架( 或偷盗婴幼儿行为) 和勒索财物( 或提出不法要求) 两部分组成, 是为“复杂行为说”。持复杂行为说的学者主张,绑架罪的危害性表现在其不仅侵害了人质的人身自由权利,而且侵害了第三人的自决权, 所以其客观方面的行为应当是复杂行为。不实施勒索财物等行为, 犯罪人的目的就不可能实现, 所以需要以勒索财物等行为作为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有的学者将绑架罪的客观行为 5 确定为复杂行为,并且认为,刑法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明确规定为( 绑架勒索或偷盗婴幼儿构成的) 绑架罪的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