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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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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utuhlwwue61571 2017/5/15 文件大小: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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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获得准确、可靠的残疾儿童发生率及残疾类别(视力、听力、智力、肢体言语、精神)的信息,掌握儿童残疾发生的动态变化,加强儿童保健措施, 改善残疾儿童的预防、医疗、康复和教育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市残疾儿童的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凡居住在本市,年龄在 0—14周岁,有视力、听力、智力、肢体等残疾的儿童,实行报告制度。第三条市、区卫生局和残联负责残疾儿童报告的组织、领导工作;市、区妇幼保健院负责残疾儿童报告、调查等业务管理;镇级以上各类医疗单位(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收集、上报工作。第四条成立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残联理事会领导担任,成员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残联的专业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成立专家技术指导小组,专家技术指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市残联有关部门和各大医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可疑病历进行确认。第五条医疗机构在门诊或住院期间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确诊残疾儿童后,诊治医师应当填写《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以下简称《报告卡》),并在病历封面注明“残疾已上报”标志,避免重报。第六条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室应当即时收集《报告卡》,并按顺序编号,填写《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登记册》保存。医疗机构防保科于每月 10日前,将收集的《报告卡》报本辖区妇幼保健院。第七条各区妇幼保健院在收到医疗机构《报告卡》后,应当填写《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登记册》,并于每月 15日把上月收到的《报告卡》、《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登记册》及软盘报市妇幼保健院。第八条市妇幼保健院收到各区妇幼保健院《报告卡》、《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登记册》及软盘后,应当进行核实,删除重复《报告卡》,将新增残疾儿童登记存档,并按残疾儿童居住地将新增残疾儿童《报告卡》分发到所在地的区妇幼保健院。第九条各区妇幼保健院收到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分发的《报告卡》后,应当登记,并作入户调查,认真填写《 0—14岁残疾儿童个案调查表》。各区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将《 0—14岁残疾儿童个案调查表》、《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季报表》及软盘报市妇幼保健院。第十条市妇幼保健院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的全年残疾儿童情况报市卫生局妇幼处及市残疾人康复办。第十一条市、区卫生局定期组织各大医院,特别是专科医院讨论总结残疾儿童报告情况,即时解决《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减少漏报。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新发现残疾儿童报告工作,新发现残疾儿童报告率必须达到 97% 以上,项目填写错误率小于 1%,诊断错误、诊断不明的病例小于 10% 。第十三条市卫生局、市残联负责报告方案设计、人员培训、质量检查、资料处理分析工作,并负责技术咨询;各区妇幼保健院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参与人员培训、质量控制、资料收集及技术指导。第十四条残疾儿童报告工作,不得向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有关经费由市残联负责协调解决。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重新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年。附件 1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编号: 患者姓名: 门诊(住院)号: 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详细住址: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