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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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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9日制定,江苏省第"一届 人民代表辆安全技术和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人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安全信息卡 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免费发放。安全信息卡应当记载机动车驾驶人差 不多信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累积记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涉及 道路交通安全的信息。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领取安全信息卡并随车携带。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及时记录、更新安全信息卡的记载信
息。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 或者被公告停止使用、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的,不 得驾驶机动车。
第十七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
驶:
(一) 自行车;
(二) 电动自行车;
(三)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其他非机动车不予登记并不得在市区道路上行驶,但已领取牌证 的除外。
第十八条申请登记的燃油助力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无牌无证的 燃油助力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悬挂非本市籍号牌的燃油助力车不得在市区 道路上行驶。
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
第十九条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应当持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正 当来历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有关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设 置的办理点办理登记手续。
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 十六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下肢残疾且躯体其他条件不阻碍 安全驾驶的本市居民;
(三)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条都市道路沿线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 目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治理 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交通阻碍评判。
第二"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规划并同步建设交通 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配套设施, 道路建设中的交通组织方案以及与交通安全有关的设计内容,建设单位应 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意见。
道路通车前,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查验交通设施和交通技 术监控设备的配套设施。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车行道、人行道和交通信号 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对设置不合理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过、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 设施以及在道路上设置车辆出入口等阻碍交通安全的,市政公用、交通等 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 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区域和时刻内进行施工。需要实施 交通管制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提早向社会公布通告。
施工作业区应当按规定围挡,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夜间应当在围 挡周围可通行的道路上开启照明设备,施工作业人员应当着反光服饰或者 佩戴反光器具。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横跨都市道路的横幅等物体的,物体下沿 距地面不得小于六米;在沿街建筑物上或者利用行道树向人行道延伸物体 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二点五米,外侧边缘距车行道不得小于零点 五米。
第二十四条进行道路修理、养护等作业的,应当错开交通高峰时 段,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作业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或者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
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应当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在距来车 方向白天许多于三十米、夜间许多于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警示标志;
(三) 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反光服饰或者佩戴反光器具。
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当纳入都市规划,规划、建设等 部门应当按照都市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道路交通供需平稳的要求,规划 建设停车场、立体停车楼,增加停车引导系统建设投入。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 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或者增加建设停车场、库,设置 残疾人车停车位。建筑物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 作他用。
鼓舞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库。
第二十六条公共停车设施不足、车辆随意停放阻碍道路畅通的地 区,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状况,在不阻碍行人、车辆通行 的情形下,能够在都市道路范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按照核定的标准 收费,所收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都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应当坚持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和有 效治理的原则,经批准能够采取按时递增计费等差别化方式收费。
鼓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