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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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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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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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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华山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机构职责
(一)管理机构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管理与监督,建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人员职责,并组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5)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他后□内划“√”,并在“——”上注明出生地点。
(6)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7)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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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
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
婴儿母亲签字: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
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字。
(二)换发
1、概念: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2、换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
3、无效证件类型:包括以下5种类型:(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3)私自折开《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5)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4、换发的程序和要求: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换发申请表见附10)予以换发。换发后原证件作废并由原签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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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归档保存,并做好换发登记(换发登记本见附11)。非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户口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
(三)补发
1、概念: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2、补发机构:为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3、补发的程序和要求: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原《出生医学证明》须登报《省、市级日报》作废或在《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里注明作废,依据领证人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见附12)予以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与原证信息一致。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证件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补发登记本见附13)。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于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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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
1、签发对象:是指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外的新生儿,包括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新生儿。
2、签发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3、签发程序和要求:签发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材料:(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见附14)。(2)该婴儿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的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签发机构依据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申请表(见附15)并完善《出生医学记录存根》,按照相关签发要求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签发登记(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见附16)。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
(一)概念: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