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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niupai21 2022/6/20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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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土地的 节约和充分利用,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
契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 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 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十四条征占用耕地,按征占用耕地面积每亩折667 平方米 计算。
第十五条根据《X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明确,我县耕地占用
税适用税额每平方米18 元。
占用基本农田的,在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 50%,即适用税 额每平方米 27元。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 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适用税额的 50%征收耕地占用税,即适用税额每平方米9元。
第十六条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依照征占用耕地面积计算征
收。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二征占用耕地面积X适用标准。
第十七条耕地占用税原则上在应税土地所在地进行申报纳
税。
第十八条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 天;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实际占地的当天。
已享受减免税的应税土地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改变土地用途的当天。
第十九条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应在获准占用应税土地收到国土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 县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 人,应在实际占地之日起30 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条耕地占用税实行全国统一申报表,不得自行减少项 目。
第二十一条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耕地占用税证明 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应提供实际占地的相关证 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契税的基本税率为 3%。
第二十三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 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 房屋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 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 的,由地税征收部门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二十四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
征收。其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
第二十五条契税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 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凭证10 日内,向地税部门 办理纳税申报,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与转移土地、房 屋权属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对超过规定期限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应按 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国土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严格执行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有关法规、政策,坚持“先缴税、后***” 的原则,确实履行好协税义务。将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纳入房 地产权属登记流程,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必须要求承 受土地或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出具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或减免 税)凭证;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国土部门不得办 理相关手续,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
第二十八条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 部门的房地产交易信息,建立、健全税源档案及房地产税收税源 数据库,定期与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并根据变化情况 及时更新信息。对从国土等部门获取的房地产信息资料只能用于 征税的目的,并负保密责任。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办理 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国土等相关部 门,以便加强土地、房屋权属的管理。
第四章减免税管理
第二十九条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应按照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减免税政策规定执行。减免税严格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30 日内, 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国土管理部门同级的地税征收部门提出减 免申报;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 日内 向地税征收部门提出减免申报。
第三十条地税征收部门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审核申报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税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