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二手房买卖合同合集五篇(电子版二手房买卖合同)
一、须要确认房主真实身份
首先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就是核实房主的身份。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一样性是签订买卖合同前提条件。
二、须要确认产权的可信度
信贷平安,也不利于银行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长此以往更有可能影响辖区金融秩序。
针对上述特点,海淀法院民四庭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全面考虑案件审理进程,做好协调工作。此类案件,法官不能将其当成单纯的借款案件孤立处理,应当将其放在二手房交易的整个环节考量,做好与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终审法院、银行、房屋管理部门、房屋买卖双方的沟通工作,全面了解涉及同一房屋的审判、执行状况,理顺各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是主动解答当事人疑虑,做好判后释明工作。对于敏感性较强、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当事人心情较大的案件,在宣判后刚好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帮助其理顺相关的法律关系,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是立足海淀区金融风险防范联动机制这一有效平台,刚好对经办案件进行归纳总结,将案件综合状况向银行、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公正机关等相关单λ进行定期通报,一则提示银行其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普遍风险,二则确保各部门对同一房产的权属认定保持一样性。
二手房买卖合同 篇5
购买二手房,因为不慎勾错了付款方式,新业主与旧业主在房管所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上,可能出现“房款已付清”字样。在《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没有取消之前,这样也无妨,但以后,凭这样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贷不到公积金。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受影响的仅仅是在购买二手房时,一起先就干脆运用公积金贷款偿还剩余房款的人群。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两家担保公司获悉,凡是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的人群将不受影响,因为在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担保公司运用的是银行与买家签订的信贷合同,而不是在房管所签订的买卖合同。
按《房地产买卖合同》审核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日前发出通知,今后对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假如所申请贷款的住房“已付清房款”,就不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据悉,之所以对这一条款进行明确,是因为早前由房管部门出具的《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已经取消,以前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证明书来核准申请贷款二手房的交易价格。
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上,是在房产证拿到之前,用来做合同备案,上面有买卖双方、成交价格等信息。凭此证明书及所要求的其他资料,就能贷到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最高上限。这个证明书取消之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就会严格根据买卖双方在房管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条款来审核贷款资格。
在现实买卖中,尤其是通过房地产中介买房,房屋成交价格往往以在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准,而在前往房地产所在地的房管所签的合同,被中介公司视为“形式意义”上的合同,也就是为了避税签订的所谓的“阴阳合同”。
中介在房管所帮助买卖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