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8
文档名称:

《物权法》的解释方中法.doc

格式:doc   大小:47KB   页数:1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物权法》的解释方中法.doc

上传人:apanghuang9 2017/5/16 文件大小:4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物权法》的解释方中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物权法》的解释方法内容提要:《物权法》的解释方法在《物权法》颁行之后深具意义,“法律非经解释不得适用”。在各种解释方法中, 《物权法》的狭义解释方法应当得到优先运用, 法官应尽可能地按照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当然解释、历史解释、合宪解释、比较法解释等方法来进行法律适用。在承认法律漏洞的前提下, 应当允许法官借助一定的解释方法弥补法律漏洞。关键词: 民法解释学/ 狭义解释方法/ 法律漏洞/ 漏洞填补法谚有云:“法律非经解释不得适用。”德国民法解释学的创始人萨维尼也曾有言:“解释法律, 系法律学之开端, 并为其基础, 系一项科学性之工作, 但又为一种艺术。”[1] 《物权法》公布实施之后, 我们研究的重心主要不是“应然”的问题, 而是“实然”的问题, 也就是说, 要研究《物权法》在实践中如何运用, 如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物权的争议以及保护问题, 《物权法》的解释方法也就显得越发重要。物权法的解释有所谓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物权法解释, 是指在法律文义范 2 围之内, 采用文义解释、论理解释等方法来确定物权法规范的含义[2] ;广义的物权法解释, 除了狭义的物权法解释之外,还包括漏洞填补。本文拟就在这两个层面上对《物权法》的解释方法谈几点看法。一、《物权法》的狭义解释方法(一) 文义解释。文义解释, 又称文理解释, 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文意及通常的使用方法来进行解释, 或者说是按照一般语言****惯中的含义或者该法条的特定含义进行阐释, 一般仅限于对法律用语中字面上的含义进行解释[3] 。文义解释原则上应受法律文本的束缚, 要依循法律规则的字面含义, 不可对含义随意延伸而使解释的含义与法律规则的含义相冲突。《物权法》中的不少条款需要借助文义解释来防止歧义。例如,《物权法》第 93 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此处使用的是“包括”, 而不是“分为”, 这就意味着, 共有包括了这两种类型, 但又不限于这两种类型, 区分所有中的共有即为上述两种类型共有中的例外。在进行文义解释时, 还必须遵循这样一个规则, 即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 法律中所使用的概念都应当是含义相同的。例如, 3 在《物权法》中多次出现了“交付”的概念,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的“交付”是否包括了《物权法》第 27 条所说的“占有改定”, 如果依文义解释, 此处的交付即应包括占有改定;但是, 通过其他解释方法, 也可以认定其不包括占有改定, 而只限于实际交付。此时, 如果法条本身有数种含义, 就要进一步阐述法条本身的含义, 从体系的角度确定该条文应有的含义, 或者采用民法的其他解释方法来确定该条文的含义。(二) 体系解释。体系解释, 是指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 即依其编章节条款项之前后关联位置, 或相关法条之法意, 阐明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单个的法律条款相互之间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冲突, 这种现象在学理上被称为”不完全性”和“体系违反”现象。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有助于消除各个条款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从而维持法律规定之间的和谐统一[4] 。例如, 《物权法》第 28 条规定, 人民政府有关征收决定生效即导致物权的变动。这里,“征收决定生效”应当如何解释? 笔者认为, 按照体系解释的方法, 应当将该条与《物权法》第 42 条关于征收条件的规定结合起来进行解释, 不能说一旦政府发布了征收命令, 老百姓的物权就要发生移转。因为补偿问题还没有解决, 就不能认为征收决定已经生效。因此, 征收决定的生效是指完成了《物权法》第 42 条所规定的三个要件, 尤其是在完成了征收补偿之后才能发生效力。再如, 4 根据《物权法》第 106 条的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才满足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但是,该条所说的“受让该不动产”究竟该如何理解? 从体系解释来看, 《物权法》第 106 条规定, 善意取得的另一个要件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此可见, 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并非以交付作为判断标准, 而是以登记作为判断标准。同时, 结合《物权法》第 16 条关于登记效力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可以发现,“受让”是指所有权的移转, 而并非仅仅指占有的移转。由此可见,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必须以已经办理登记为要件。应当注意的是, 法律体系仅仅属于法律的外在形式, 所以利用体系解释也不过是根据外在形式而解释法律, 而可能忽视法的实质目的和本意, 所以体系解释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三) 目的解释。目的解释, 是以法律规范的目的为根据来阐述法条的疑义。任何法条在规定时都有一定的目的, 在解释法律时就应当充分贯彻立法者的目的[5] 。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