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国家犯罪的犯罪原因国家犯罪的犯罪原因研究是国家犯罪学中最基本、最复杂的问题之一, 只有认清了产生国家犯罪的原因, 才能追根溯源,达到预防国家犯罪的目的。一、什么是犯罪原因关于犯罪原因研究是伴随着犯罪学的研究而共同成长的, 与探讨什么是犯罪一样, 人们对什么是犯罪原因也提出了许许多多的观点。如苏格拉底将犯罪与人的骨相相连,认为相貌怪异者即是罪犯, 典型的以貌取人, 将相貌怪异视为犯罪原因, 听起来就可笑; 柏拉图认为不良的教育和不良的环境影响与犯罪原因有关,将犯罪的原因部分置身于社会大环境中;亚里士多德认为犯罪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的罪恶本性, 将犯罪原因完全归咎于个人; 莫尔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 在于私有制, 忽略了个人因素对于犯罪的影响; 孟德斯鸠认为犯罪与专制制度的种种弊端相关, 同时还深受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等等。 19 世纪末期, 在资产阶级革命思潮的影响及启蒙思想的指导下, 更多的人参与到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中来, 犯罪学得到了空前发展, 在学术思想的不断整合中诞生了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20 2 世纪以来, 由于社会结构的大变迁, 人类社会结构向多极化方向发展, 不同社会制度下价值观念相异过甚, 思想斗争剧烈。与此同时, 由于社会生产力结构的大调整, 导致各种社会问题突出, 犯罪现象频繁出现。为了正确了解和预防犯罪, 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更多倾向于社会层次, 人们较多地从社会角度探讨犯罪的原因。人类对于犯罪原因的认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人们最初认为犯罪是基于个人的智力和理智自由选择的产物, 完全把犯罪归责于个人, 如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将犯罪解释为人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 即人通过对自己是否犯罪, 以及犯哪种罪进行权衡, 然后根据这种权衡来抉择自己的行为, 将犯罪完全视为自身的选择行为。后来, 人们又认为犯罪是由其本人意志之外的因素决定的, 又完全排斥了个人因素在犯罪中的作用, 如菲利明确指出: 犯罪自有其自然的原因, 与犯罪人的自由意志毫无关系。随着人们对犯罪学研究的精进, 人们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也取得了重要成果, 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 人们进一步认为犯罪是人的思想、行为和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 强调犯罪原因不能仅仅只从个人身上去找, 也要从人类社会中去找, 二者不能偏废。从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来看, 因为人的思想和行为主要受个人所处的社会大环境所左右, 所以, 社会因素更大程度 3 上是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将犯罪原因的研究视野从个人原因转移至个人与社会相结合的角度, 标志着犯罪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犯罪虽然存在着个人原因, 但对于社会来说, 犯罪的社会原因是不可忽略的,可以说犯罪的社会原因是犯罪的根本原因,或者说是犯罪产生的根源。由于特定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局限性, 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必将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直接作用于个人, 并从根本上决定着个人行为, 而个人行为与社会行为之间存在的冲突和矛盾决定着一定数量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存在是必然的。但是, 社会原因虽然从根本上决定了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存在, 但并不表示有社会矛盾的存在就必然产生犯罪, 也并不表示有社会原因的客观存在就必然每人犯罪, 社会因素只是具体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从社会的角度说, 由于社会各种矛盾的存在及其运动的结果形成了具体的社会问题、矛盾和冲突, 这些矛盾、问题和冲突, 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作用于具体的个人, 并与个人原因结合, 共同促成了具体犯罪行为的发生。社会原因对具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决定作用,更多的是通过社会现存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和利益之间的 4 矛盾与冲突直接发生作用的,换句话说,在生产力水平、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之间还不能完全相适应的基础上, 并不必然产生犯罪, 只有在现有国家治理机制对生产关系、生产力之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形下, 人们行为又进一步与现有国家治理机制相冲突, 这样, 种种矛盾冲撞的结果就导致了犯罪。同时, 由于完满的、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是根本不存在的, 因此犯罪也是人类社会的必然现象。但是, 社会原因并不直接决定和影响具体个人犯罪行为是否产生, 只是提供了个人产生犯罪的可能性。要产生具体的犯罪,还必须通过犯罪主体的个人因素发生作用。犯罪个体原因在是犯罪社会原因一定的前提下,作用于具有特定的心理特点、成长环境、经历和意识的个体,导致主体实施了与国家治理秩序不符的行为, 而主体所具有的这些与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在一定时空条件下相互作用并结合在一起就产生了犯罪的特定因素, 就被称作犯罪的个体原因。二、国家犯罪的社会原因国家为什么会犯罪?也就是说什么是导致国家犯罪的原因?国家犯罪原因是国家犯罪学的基本问题, 对国家犯罪 5 原因的研究是与国家犯罪学的建立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