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全培训心得
要强化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一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避免为主”的思想,这是安全生产的工作方针,也是长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总结,务必不折不扣地贯彻实行,并且要把“安全第一、避免为主”的工作方针上升到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出安全问题。强化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她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相对较差,保证安全管理贯彻到每一种角落。
第三是要抓细节。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就应从小处做起。细节不容易引人注重,如不合格的工期具等。但几乎所有的重大事故所有是由于起初的不注重、不留意引起的,这些容易被忽视的细节很容易成为小事故的放大器。
综上所述,我们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从内心深处结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没有安全生产,所追求的效益所有将成为泡影。只有时刻想着安全,工作事事到处注意安全,牢记安全观念,才干营造安定和谐的氛围。
总结3
很感谢公司给我参与这次安全主任培训班学习的机会。学为所用,在此结合培训教师所强调的学习核心,浅谈我的学习心得以供参照。
中国安全生产现状:虽然颁布了《安全生产法》,但效果并不容乐观。部分公司仍不注重安全生产,核心因素有三方面,一是公司经营能力的不同样导致公司对安全生产的注重和投入的差别;二是部分公司实际负责人不懂法,仍觉得安全生产由国家政府主导,政府未查出即是合法,她人没遵守我也不用遵守;三是各级安监局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不同样导致部分违法现象没有立即纠正,使得部分人觉得,忽视安全生产也没有太大损失。部分区域只抓经济而忽视安全生产,是今年来不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本源。这也是国家开始着手核心整治安全生产的因素,这次参与安全主任培训班的一百多名学员可以看出基本所有是公司派出的,其中不少也许是公司有关负责人,而培训课中,各位教师所有耗费将近一半的时间反复讲事故案例和事故损失,和事后的责任追究和惩罚,这些迹象表白,国家近期也许将加大安全生产管理的力度。
一方面我关注到国家在《安全生产法》颁布前后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变化。
一、安全事务主导者及安全事故惩罚力度的变化
这是让我最有触动的一课,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的变化,对安全事务主导者及安全事故惩罚有了主线性变化。
随着中国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达到历史最高点,国家立即发布《安全生产法》,一改正去公司在国家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公司浮现安全事故,如果没有行政单位事先查处,则对公司和负责人的惩罚力度所有是很小的。在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中这样规定了公司的责任:“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需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核心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即明确了公司是安全生产的主导者,国家将只负责制定宣传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其实行状况,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自觉开展安全工作,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不许可生产,只要公司发生了安全事故或在安监局的检查中发现违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公司和有关负责人所有将依法追究责任,甚至处在刑罚,最新修改的刑罚处分由原最高3年已提高至7年。罚款也提高到最多二十万元。将不再有不知者不为罪的这一说法。
相应条款见附件《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条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五条
二、安全事务的责任变化
这种变化有两种,一是负责人的变化,二是责任明确性的变化。
负责人的变化。过去在诸多公司或部门,一把手所有会把安全领导工作交给副手,而自己对安全法理解较少,将直接导致工作的重心有所不同样,出事了一般只会追究副手的责任。现《安全生产法》解释了公司核心负责人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老板或是实际控制人,浮现违规将会一方面追究核心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明确性的变化。过去对公司负责人的职责不明确,而现《安全生产法》则明确规定了公司核心负责人的职责:“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核心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立即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行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立即、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同步还明确了安全专职人员的职责:1、协助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2、协助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工作筹划、安全档案、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