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试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论文摘要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个伟大创举,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的作用。但是劳动教养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着许多漏洞和弊端。本文首先闸述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其次阐述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必要性, 最后针对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弊端, 提出了关于改革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观点与建议。本文尝试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探讨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希望其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对社会的安定团结进一步发挥作用。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弊端改革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是党和国家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而进行的一项基本政策实践。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任务是改造人、挽救人、教育人。在劳动教养制度走过的四十多年的风雨历程里,尽管其性质随着收容对象的变化有所改变,但 2 是劳动教养“改造人、挽救人、教育人’的宗旨始终未变。作为社会主义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个伟大创举, 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的作用, 打击、教育、纠正了大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失足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功不可没。但是, 随着社会情况的发展变化, 劳动教养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立法冲突问题在于欠缺合法性; 执法主体问题在于欠缺监督机制; 程序问题欠缺正义性; 适用范围肆意性, 对象欠缺法定性: 处罚期限长期化, 处罚强度欠缺适当性等等, 因此, 有的主张对此应予改革与完善, 有的主张予以废除。但我认为,“存”、“废, 之争的结果殊途同归, 无非都是寻找一种更恰当的制度来适应法治社会的需要。劳动教养的历史和现实, 理论和实践充分证明这一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必然性。但是, 劳动教养的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又使这一制度合法性面临危饥。所以, 在大力开展依法治国的今天, 重新审视劳动教养这一法律制度, 意义是不可言明的。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过程 1 、劳动教养及其法律依据劳动教养, 是指对不够刑事处罚的或不需要刑事处罚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违法人员,让其在劳动教养场所进行劳动, 接受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理方法。 1955 年 3 8月 25日, 中共中央《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指出: 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 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 则进行劳动教养, 即集中起来, 替国家做工, 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195 6 年1月 10 日,党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对劳教性质、指导原则、审批权限等作了原则规定。从此, 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诞生。 1957 年 8月1 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78 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 1979 年 11月 29 日国务院所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1982 年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将劳动教养的对象规定为 6种,即“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 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 1982 年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将劳动教养的对象扩大至军人。 1987 年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对卖淫嫖宿人员收容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规定卖淫嫖宿人员无论来自城、乡, 只要符合该通知中的相应规定, 则一律被收容劳动教养。这种处于相对 4 较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不断扩充处于相对层次较高的行政法规所规定的适用对象范围的做法,也是欠妥当的。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试行办法》是对《决定》和《补充规定》的完善和补充,其只能算是“准行政法规”性质的部门规章。以这些法规、规章为依据的劳动教养制度显然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虽然, 在后来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单行法律中都有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 但都是适用劳动教养, 而不是对劳动教养具体制度的规定。“劳动教养只有政策,没有法律”的观点虽有偏颇, 却从另一侧面说明了劳动教养制度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2 、劳动教养的性质与管理体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向全世界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将劳动教养说明为是一一种行政处罚。对劳动教养人员要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实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国务院没有国家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其具体工作是由公安部和司法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领导和管理, 只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