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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司法改革中思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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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司法改革中思想.doc

上传人:apaihuai65 2017/5/16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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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近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思想 1840 年的鸦片战争使中国被迫对外开放, 参与国际社会交往, 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诸领域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自此中国社会进入了近代时期。“中国的变革和现代化肇端于 19 世纪西方列强四处扩张以建立西方为中心的世界秩序这样一个背景”,[①] 包括法制变革在内的社会变革是近代中国社会的主旋律, 而司法改革亦为朝野瞩目的焦点之一。本文试图总结近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思想,以期对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有所启迪。一鸦片战争前的几十年间,清王朝的政治越来越***, 专制君权的发展, 吏治的***, 刑狱的黑暗, 进一步暴露了封建制度的各种弊病, 加剧了社会矛盾的发展。鸦片战争之后, 外国资本主义势力逐步侵入中国, 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 2 签订又使中国赔款、割地, 西方列强攫取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沿海自由航行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权。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 一部分地主阶级的开明人士以及后来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为“匡时济世”,要求进行社会改革,主张更法改图。这些具有民族气节和世界眼光的先进分子既从刑狱的***和黑暗来阐述司法改革的必要性,也从收回领事裁判权, 保障国家法权完整方面强调司法改革的紧迫性。(一)刑狱的黑暗、***与司法改革近代中国的有识之士大多在鞭挞刑狱的黑暗与***、揭露清朝司法弊端的基础上探讨司法改革问题, 提出司法改革设想。作为地主阶级改革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和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思想前驱的龚自珍, 对清朝的司法审判中官吏不亲自审理、判决诉案, 不顾案情实际主观断案、任意援引律例比附等弊端作了深刻的揭露:“古之书狱也以狱, 今之书狱也不以狱”, 即使“视狱自书狱, 书狱者之言将不同”,“或成文章, 语中律令, 或不成文章, 语不中律令”。[②] 这就为官吏枉法裁判、贪赃卖直提供了方便,从而造成冤狱错案。 3 在龚自珍看来,清朝的司法审判之所以黑暗,与清朝的选官制度、幕僚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科举、捐纳、门荫等出身的司法长官不具备刑名等方面的知识, 因而有关判案事务, 不得不依靠幕僚胥吏办理。龚自珍指出:“是有书之者, 其人语科目京官来者曰:京秩官未知外省事宜,宜听我书, 则唯唯。语入资来者曰:汝未知仁宦,宜听我书,又唯唯。语门荫来者曰: 汝父兄且慑我, 又唯唯。尤力持以文学名之官曰: 汝之学求文义, 曹不中当世用, 无宜听我书, 又唯唯。今天下官之种类, 尽此数者, 既尽驱而师之矣。”[③] 司法长官为幕僚胥吏所控制操纵, 幕僚胥吏专擅司法权力,“豺踞而鸟视,蔓引而蝇孳”,刑狱自是弊端丛生,黑幕重重。因此, 龚自珍提出:“一祖之法无不敝, 千夫之议无不靡, 与其赠来者以劲改革,敦著自改革? ”[④] 与龚自珍同为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包世臣对清朝司法审判中的“市法鬻狱”进行了抨击。他认为,办案拖延,积案不清, 贪枉受贿, 玩忽职守是清代狱讼的一大弊端,“江浙各州县均有积案千数, 远至十余年, 近者亦三五年”, 致使老百姓经常“废时失业,横贷利债,甚至变产典田,鬻妻卖子, 疾苦壅蔽,非言可悉”。[⑤] 同时,司法审判官吏“不问事理之虚实, 唯以周旋寅谊为心”,[⑥] 官官相护, 周旋关照同僚, 而严刑拷打,颠倒黑白,迫使无辜的受害人“甘心就枉”,成 4 为刑狱黑暗的又一表现。清代司法审判的***与幕僚胥吏操纵狱讼有很大关系, 包世臣指出:“该幕等根深蒂固, 招聚徒从, 荐与府县, 管理刑钱重务。府县知延其徙从, 则公事顺乎, 并可借为关通, 外省吏治之坏, 多由于此。”[⑦] 基于这样的认识,包世臣较早的提出了司法改革的主张。在近代中国社会,以“自强”、“求富”相号召, 旨在挽救病入膏盲的封建统治的洋务运动, 有较大影响, 洋务运动的不少代表人物也揭露清朝司法审判的黑暗。曾国藩就曾指出, 地方审案彼此推诿,“院仰司, 司仰府, 府仰县”,“但求出门, 不求了事”, 踢皮球, 把案件“支出来”便算结案; 推诿不了,便“迁延时日, 上月展下月, 春季展夏季”,“担迟不担错”[⑧]:“支”、“展”不脱,开堂审理,便“一概磨折洞喝”, 造成“一家文讼, 十家破产; 一人沉冤, 百人含痛”, 不少人“老死囹圄”。[⑨]“冤狱太多,民气难伸”自然成为百姓的“三难”之一。资产阶级改良派的代表人物康有为揭露清朝司法审判的***为小民有冤, 呼号莫达, 狱吏肆威, 刑迫索贿, 即使不死, 也毁体破家, 其凄惨酷毒, 一言以蔽之“非人生所忍言也”。而西方各国“刑去缳首,狱囚颇洁,略乞苦境”,因此, 中国的司法审判制度应加以改革, “非变通旧法,无以为治; 5 变之之法,富国为先”。[⑩] 在近代中国主张司法改革的各派人士中,资产阶级革命派对清朝司法审判的黑暗的揭露最为尖锐, “揭其真相”, 乃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11] 汪精卫就指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