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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逮捕的适用条件.docx

上传人:mazhuangzi1 2022/6/21 文件大小: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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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逮捕的适用条件
摘 要: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在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是最严厉和最有效的一种 是司法机关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力手段。现就逮捕适用怀疑,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否互相印证、互相吻合,并得出唯一的结论。若 证据材料间出现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排除。
例如盗窃罪,证据须符合下列证据规格要求之一,且证据的性质来源真实合法:(1)视听资 料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2)被害人的指证有其它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3)犯罪嫌疑人 的供述有其它证据能够印证的;(4)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的;(5)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 供述能够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的;(6)在犯罪嫌疑人住所发现的赃款赃物能够与其它证据 相互印证的;(7)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犯罪的其它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为了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切实保障有罪的人受到法律制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法律 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不仅有责任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而且 有责任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 的辩解或者案件线索也有责任予以查清。
归纳起来,“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 犯罪行为;(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 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这里的犯罪事实应当是指犯罪结果,这里的证据是初步的,需 要经侦查取证予以补充以达到证明犯罪的充分条件。实践中,有人认为“有证据证明”就是证 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要确实、充分,这种观点虽然把证据的质和量统一起来,但确实、充分是 起诉、审判阶段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的证明要求,如果片面强调确实、充分,既与实际办 案理论和规律不符,实践中也难以做到。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可能判处徒刑上刑罚”是指适用逮捕的机关根据获得的证据所判定的事实,认为犯罪嫌疑人 或者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会被依法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也就是说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还不够, 还要看犯罪事实是否严重,够不够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只有那些罪行严重,应当判处徒刑以 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考虑逮捕。罪行轻微、可能判处拘役、管制、徒刑缓刑 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人,就不应当逮捕。所以在适用逮捕手段时不仅要注意分清罪 与非罪的界限,而且还要分清罪重或罪轻的界限。
审查批捕阶段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只是一个中间环节,而且主要体现在侦查过程中,所查 清的犯罪事实,不一定都是全部犯罪事实。随着侦查活动的后续展开,案件证据和事实还可 能发生变化,批捕时认为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能认为不能起诉 或不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它是适用逮捕机关的一种判断, 而并非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需判处刑罚的一种终局性结论,科处刑罚的 终局性结论只能由审判机关依法做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能理解为“必须”、“一定” 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嫌疑人”并不一定是“被告人”。更不一定是“罪犯”。这都是一种法律意义 上的推定,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