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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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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7/5/16 文件大小:6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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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内容提要]: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我国公司的两种主要形式,是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它们的发展直接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本文简要回顾了公司的发展历史, 从多个方面阐述了这两类公司的相同和不同之处,分别分析其优缺点,并指出两类公司现实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方向。一、公司的概念和发展沿革公司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起源于西方中世纪。在西方国家,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最早是以无限公司的形式出现的。继无限公司之后出现的是两合公司。 17 世纪出现了股份有限公司, 1602 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是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①20世纪以来,股份有限公司迅速发展,并成为制造、公用事业、银行、保险等行业普遍采用的组织形态。继股份有限公司之后, 19 世纪末在德国产生了有限责任公司,随后迅速在西方各国普及开来。我国由于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最早由民间出资创办的公司, 出现于 19世纪末 20世纪初。中华民国成立后,公司有了一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除了民族资本创办的公司之外,国家通过没收官僚资本,组建了一批国营公司。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公司得到迅速发展,首先出现了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随后出现了股份制企业,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05 年修订通过,自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条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该法,公司是有独立①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起源问题,学者中有不同的看法。参见邓玉波: 《公司法》第 83页。笔者采通说。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 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有: 1、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其他各类公司一般只有股东最低人数的限制,而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2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债务超过其全部资产时,有限责任公司对超过其全部资产的债务不予清偿,即不承担责任。 3、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设立人制定公司章程, 每人一次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4、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5 、具有非公众和非公开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状况基本不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其经营状况无须公开。(二)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亦称股份公司, 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