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91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车辆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制造良好的视看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平安,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便利人民生活,防止犯罪活动和美化城市环境的效果,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5H
H≥
S≤4H
对称布置
H≥
S≤3H
H≥
S≤
H≥
S≤4H
注:Weff为路面有效宽度(m)
接受高杆照明方式时应合理选择灯杆灯架的结构形式、灯具及其配置方式,确定灯杆安装位置、高度和间距以及灯具最大光强的投射方向,并处理好功能性和装饰性两者的关系。
一、高杆灯从结构上来分,有固定式和升降式两种,宜依据条件来选择;
二、灯具的配置方式有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宽敞道路宜接受平面对称配置方式,广场和道路布置紧凑的立体交叉宜接受径向对称配置方式;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道路分布很广、很分散的立体交叉宜接受非对称配置方式;
三、灯杆不得设在危急地点或维护时会严峻阻碍交通的地方;
四、接受一般截光型路灯按平面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其间距和高度之比以3∶1为宜,不应超过4∶1
。接受泛光灯按径向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其间距和高度之比以4∶1为宜,不应超过5∶1,接受泛光灯按非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间距和高度之比可适当放宽些;
五、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和垂线夹角不宜超过65°;
六、市区设置的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力求作到与环境协调。
其次节 道路及与其联接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原则
一般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接受常规照明方式;
二、在树木多、遮光严峻的道路或楼群区难于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可接受横向悬索布置方式;
三、接受常规照明方式时,;
四、路面宽敞的快速路、主干路必要时可接受高杆照明,。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应高于通向路口的每一条道路的照明水平,并应有充分的环境照明;
二、交叉路口可接受与交叉道路光色不同的光源、外形不同的灯具、不同的安装高度或不同的布灯方式;
三、十字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可视交叉道路的具体状况分别接受单侧布置,交叉布置或对称布置等布灯方式。大型交叉路口必要时可另行安装附加灯杆、灯具。有较大的交通岛时可在岛上设灯,有条件时也可接受高杆照明;
四、T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灯();
T型交叉路口灯具设置
五、环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能充分显现环岛、交通岛和缘石,接受常规照明时宜将灯具设在环道的外侧()。通向每条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应适当加强。若环岛的直径很大,可在环岛上设置高杆灯,但要认真选择灯具,确保车行道亮度高于环岛亮度。
环形交叉路口灯具设置
曲线路段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半径等于或大于1000m的曲线路段,其照明可按直线路段处理;
二、半径小于1000m的曲线路段,灯具应沿曲线外侧布置并应减小灯具的间距(),半径越小间距也应当越小,~,悬挑长度也应当缩短。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宜在固定的一侧设置灯具,发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灯具;
曲线路段上的灯具设置
三、若曲线路段路面较宽需接受双侧布灯时,宜接受对称布置;
四、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
转弯处的灯具设置 (a)不正确;(b)正确
五、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应能给车辆、缘石、护栏以及四周环境供应充分照明。
在坡道上设置照明时,应使灯具的横向对称面垂直于路面。在凸形竖曲线范围内,应缩小灯具的安装间距,并接受截光型灯具.
上跨道路与下穿地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接受常规照明时应使下穿地道上设置的灯具在下穿地道上产生的光斑(照度或亮度)和上跨道路两侧的灯具在下穿地道上产生的光斑(照度或亮度)能很好地连接,确保该区域的亮度(或照度);
二、。
立体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为驾驶员供应良好的诱导性;
二、不但应照明道路本身,而且应供应不产生干扰眩光的环境照明;
三、在交叉口、出入口、曲线路段、坡道等交通简洁路段的照明应适当加强;
四、小型立交可接受常规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