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道路建设安置征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县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统一组织、指挥X段至环城X接线道
路建设各项工作;X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的征地、拆迁、安置工 作的组织实施及项目建设的协调、安定、稳定等工作;县市投公司作 为项目业主准给予补偿,10米以上用地 按600元/穴、拉线100元/根;乡村道路、水利设施(村道口、田 间排灌、渠道等)毁坏和农作物(养殖物)受损,水土流失,环境污 染等,由业主、施工单位负责修复、补偿,X镇人民政府和社区给予 协助配合。
(七)工程建设需征用的零星用地的补偿
因工程建设需要征用的其他用地,分别按附近所占地类的补偿标 准补偿。
(八)项目红线放样以后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被搬迁房屋安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用货币补偿、自行安置,货币补偿、商品房 安置,货币补偿、批地自建3种方式。被拆迁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 选择符合规定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 货币补偿、自行安置。为鼓励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自 行安置,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已办理移 交手续的,按被拆迁人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的20%予以奖励,逾期 不予奖励。
(二) 货币补偿、商品房安置。城关规划区内被拆迁人房屋被拆 迁征用合法土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含20平方米)可以选择货币 补偿、商品房安置方式安置。选择货币补偿、商品房安置方式安置的 被拆迁户,以持土地使用证的户为单位,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被 拆迁人,按征用的土地面积的1 : ; 持《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被拆迁人,按征用的土地面积的1 : 比例安置;商品房地点位于龙潭保障性住房小区,商品房均价每平方 米4060元,楼层差价按照商品房销售的规定执行。被拆迁人安置面 积小于安置的商品房的每平方米按龙潭限价房均价加减楼层差价补 交差价,安置面积多于安置的商品房的每平方米按龙潭限价房均价返 还。水、电、闭路、电话、网络开户由被拆迁人办理并承担费用,X 镇人民政府配合。契税、维修基金、办理两证费用由被拆迁人支付。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已办理移交手续 的,按被拆迁人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的10%予以奖励,逾期不予奖 励。
(三) 货币补偿、批地自建。被拆迁人房屋被拆迁征用合法土地 面积20平方米以上(含20平方米)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批地自建 安置方式安置。选择货币补偿、批地自建安置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户, 以持土地使用证的房为单位,在签订安置协议时应结清安置地评估价 与被征用房屋合法用地补偿价的差价。安置地的价格委托第三方专业 机构评估确定,按照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地。安置地原则上 安排在兴业街B段右侧(靠职专围墙边)的国有土地上,并符合城乡 建设总体规划,选址、“三通一平”工作由X镇人民政府负责。在本 社区建有(购买)集体土地的房屋(宅基地)且面积达到法定限额的 被拆迁户,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自行安置,不再安排安置地。被拆 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已办理移交手续的,按 被拆迁人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的5%予以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四) 被拆迁人应当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交由X镇人民政府,X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持拆迁补偿安置协 议、被拆除房屋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资料,向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