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9
文档名称:

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中脱逃心理形成及防范.doc

格式:doc   大小:49KB   页数:1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中脱逃心理形成及防范.doc

上传人:apaihuai113 2017/5/16 文件大小:4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中脱逃心理形成及防范.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脱逃心理形成及防范摘要: 近年来, 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脱逃成为影响看守所安全的突出问题。本文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脱逃心理形成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 提出防范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脱逃的措施: 高度重视, 实施严格管理是基础工程; 劳教结合, 促进改造转化是治本之策; 因材施治, 矫正脱逃心理是有效手段; 打防并举, 实施综合治理是重要保障。关键词: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脱逃;心理形成;防范对策留所服刑罪犯是看守所依法监管的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判决生效时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随着新《刑法》实施以来, 留所服刑罪犯逐年上升, 基本占了在押量的分之。近年来, 由于各种原因, 留所服刑罪犯脱逃时有发生, 破坏了法律的实施, 危害看守所安全; 有的留所服刑罪犯脱逃后继续在社会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给社会治安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产生了较为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监管安全是看守工作的基石。本文从分析留所服刑罪犯脱逃心理形成 2 入手, 研究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措施。一、留所服刑罪犯脱逃心理形成主观因素留所服刑罪犯脱逃心理形成主要是由于其主观因素。具体地分析,有以下四方面因素: 1、放荡不羁的生活****惯与严格的管理发生冲突。罪犯之所以犯罪, 一般地说是因为他们受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和受资产阶级剥削阶级思想以及腐朽没落的思想毒害而走向犯罪的。他们的行为具有贪婪性、残忍性和疯狂性。他们在社会上游手好闲, 好逸恶劳, 无恶不作, 过惯了放荡生活。而入监后,其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人身自由被剥夺,与社会、家庭隔离, 在严格的管制和严密的监管下强迫改造, 接受审查。艰苦的生活环境更与入监前的花天酒地的生活有天壤之别。他们自然而然地留恋旧生活, 厌恶监房生活。尽管留所服刑罪犯被判处了较短的刑期, 但当这种心理超过了对短期监禁的忍耐时就会产生脱逃的念头。 2、企图逃避惩罚。在所有罪犯当中, 从他们被拘押之日起, 其社会地位和环境就发生根本变化。人身自由的丧失、环境的刺激、罪责感的压力、严格的管理, 对前途、工作、社会地位、家庭的忧虑等, 在他们身上造成孤独无援、惊恐不安、心绪紊乱等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复杂心理。再加上有的罪犯由于自己余罪没有彻底坦白交待, 还留有尾巴, 又怕别人或同伙揭发他的罪行, 因而在监内整日惴惴不安。在趋利避害的 3 心理规律支配下, 逃避惩罚成为罪犯在实施犯罪到释放前各诉讼阶段始终存在的一种心理状态。逃避惩罚的心理并不因罪犯的被抓获、被判处刑罚而消失, 在其违法犯罪的主观思想未得到彻底改造之前, 逃避惩罚仍然是罪犯普遍具有的一种心理状态,留所服刑罪犯亦不能例外。 3、消极的意志品质。罪犯在被羁押后一般都会有脱逃的闪念。但绝大部分罪犯仅仅是一种想法, 这是因为他们在分析评价主观条件、看守所安全警戒力量对比和脱逃后的被抓获的比率后而想脱逃但并不敢脱逃。而少数罪犯则将想法进一步发展为脱逃动机,难以抑制,继而千方百计付之行动。这类留所服刑罪犯往往具有动摇和顽固的消极意志品质。在管教人员的教育帮助下, 留所服刑罪犯有时也会确定“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的目标。但是, 由于他们头脑中过去所形成的犯罪意识与所沾染的恶****太深, 阻碍他们产生正确的人生态度, 因而对稳固正确改造目标的意志脆弱, 信心不足, 缺少韧劲, 坚持性差, 反复性大。另外, 有些留所服刑罪犯在被捕前就已经形成了具有较强的反社会性的犯罪意志。在被捕后, 出于认识上的偏拗, 对自己的行为不作理性反思, 反而将犯罪作为自己长久性的行为目标, 屡教而不思悔改; 而且, 往往较高地估计自己的力量, 较低地估计看守所安全警戒和公安机关的追捕力量。这样, 或具有动摇意志品质, 或具有顽固意志品质的留所服刑罪犯在产生脱逃动机 4 后,一意孤行地进行脱逃准备,直到孤注一掷。 4 、抵触报复心理。认罪是服法的前提,服法是认罪的同。一个罪犯只有真诚认罪, 才能老实服法。少数留所服刑罪犯的恶****较深, 他们在原有犯罪心理结构的作用下, 往往把犯罪原因推向客观, 或者是归咎于某种偶然的情景因素。他们要么怨恨政策法律对其太严,自己被判刑“冤枉”,要么怨恨别人检举揭发,使自己“挨整”,要么怨恨自己作案手段不高明,走了“霉运”,就是不考虑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和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 内心不认罪、不悔罪, 没有或者缺乏罪责感, 思想上的抵触情绪较大。有的留所服刑罪犯在投狱前感觉对自己的处罚不公; 投狱后, 与其他罪犯刑期相比, 感觉司法机关对自己处理过重, 便以局部代替整体, 从个别推断其余, 把对司法机关的怨恨集中到对看守所干警上, 抗拒、排斥改造, 甚至作出严重违反监规和监管秩序的举动, 不听劝阻和教育。当监管干警训斥和对其加戴戒具时,仇恨心理更重, 萌发出报复心理, 决心脱逃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