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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罪数认定研究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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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罪数认定研究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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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绑架罪罪数认定研究从司法实践来看,绑架罪罪数的认定主要存在于两种情形: 一是行为人实施绑架过程中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 二是行为人实施组织罪行为的过程中实施了绑架行为。在此, 拟就下列几种情形的罪数认定加以分析。一、绑架过程中又劫走财物的定性关于绑架过程中劫财行为的定性, 学界存在不同的意见: 有人认为, 对于行为人在控制被绑架人后实施抢劫行为的, 只定绑架罪。理由是, 行为人在犯罪之前仅具有绑架勒赎的故意,在绑架被害人即控制被害人的人身之后,发现被害人身上带有财物而将其劫走。(注:参见林鸿: “绑架中劫走被绑架人财物行为之定性”,载《人民法院报》 200 2 年4月 22日。) 有人认为, 对于行为人在控制被绑架人后实 2 施抢劫行为的, 应定绑架罪并从重处罚。理由是, 现行刑法规定在绑架过程中实施的伤害行为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故在绑架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的其他侵害行为应由绑架罪吸收。(注:参见刘全: “绑架中劫财行为之定性”,载《人民法院报》 2002 年7月 29日。) 有人认为, 对于行为人在控制被绑架人后实施抢劫行为的, 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并罚。理由是: (1 )行为人若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实施绑架,这种暴力或胁迫是一直持续至勒索阶段的,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实施的劫财行为, 由于是以暴力或胁迫或是在暴力、胁迫持续过程中当场劫取被绑架人财物,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2) 刑法并未明确规定绑架行为中的抢劫行为可以被绑架罪吸收, 属法无明文规定的, 应根据两个行为的不同性质分别定罪处罚。(3 )数罪并罚可以解决一个实践中的难题, 即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劫取被绑架人财物的定性。根据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的规定,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 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而不包括绑架罪。因此,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绑架并当场劫取被绑架人财物的,实质上是绑架和抢劫两种行为构成, 是两个不同的犯罪, 不对绑架行为负刑事责任, 但应对抢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4) 若行为人绑架中实施的劫财行为符合刑法第 263 条第( 1 )项至第 3 (8 )项规定的加重情节,可以直至判处死刑,若只定绑架一罪从重处罚, 因没有杀害被绑架人或致死行为, 至多也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易造成打击力的后果。因此, 绑架中劫取被绑架人财物行为认定为绑架和抢劫两个单独行为有利于打击抢劫罪这一严重刑事犯罪,可加大打击力度。(注:参见刘全: “绑架中劫财行为之定性”,载《人民法院报》 200 2 年7月 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则倾向于只定绑架罪。“实践中, 在同一案中既有绑架行为又有抢劫行为的情形也时常发生。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定性?我们认为,行为人在犯罪之前仅具有绑架勒赎的故意, 在绑架被害人即非法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之后, 发现被害人身上带有财物而将其取走的。此时, 行为人的绑架行为构成绑架罪没有问题, 但行为人利用被害人人身自由被限制而无法反抗的状态将其财物取走的行为却不宜另定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因为: 1 、绑架勒赎本身就是以获取被绑架人或其亲友财物为目的, 因此, 在控制被绑架人后掳走其随身携带的财物,无论数额大小,对绑架人(包括共犯)而言, 是再自然不过的事。反之, 指望绑架人不掳走被绑架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则类似于刑法理论上所讲的‘期待不可能’;2、对这种情况如以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 实质上是将 4 一个暴力劫持或拘禁行为既用作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又用作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有违‘禁止重复评价’的刑法原理;3、此种情况下, 仅定绑架一罪, 把掳财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与定二罪相比,也不至于轻纵犯罪人”。(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一、二庭主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2 年第 1辑, 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01-202 页。) 在我看来, 司法实践中应区分绑架与抢劫伴随发生的情形, 并分别处理, 具体包括:(1) 行为人事先预谋绑架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 控制人质的过程中发现人质携带的财物而取走;(2) 行为人出于其他原因(如限制人身自由、报复) 将被害人控制, 临时产生以被害人为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 并客观化), 又发现被害人携带的财物而取走;(3) 行为人事先出于抢劫的目的, 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又产生以被害人为人质向他人勒索财物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 同时发现被害人携带的财物而取走;(4) 行为人事先出于不明确的主观目的(或勒索或抢劫) ,控制被害人后既实施了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又发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而取走;(5) 行为人实施绑架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