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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中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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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中度研究.doc

上传人:afada122 2017/5/16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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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研究摘要: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是我国推行依法行政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从各地方进行的实践来看,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虽然已经取得了巨大进展,但还存在许多问题,我们应该认识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健全该制度。关键词:行政执法; 案卷评查; 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机制是否完善, 直接影响和制约着行政法治的进程。[1] 国务院 2004 年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2] 这一规定,在制度层面上明确了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以此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加快行政程序建设,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关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具体内容,《纲要》不可能做出明确规定, 理论界也较少探讨[3] ,但是实务界在不断探索,本文主要结合过去一段时间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执法案卷评 2 查制度的具体实践来阐述一下作者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理解。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概念在我国行政法学界, 极少有人提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学界同仁讲得更多的是行政案卷制度,即行政案卷排他制度。一般认为,行政案卷是指对行政程序本身的记载以及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一切文献, 具有程序性、唯一性、封闭性、客观性、整体性、相关性和多样性的特点。[4] 所谓行政案卷(排他)制度, 是指在行政程序中, 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前通过调查、鉴定、举行听证等形式取得的和相对人提供的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各种记录、陈述意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 以及程序中做出、收到的各种法律文书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案卷,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只能以该案卷为依据作出, 卷外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根据的一项程序制度。[5] 根据这一制度, 作为行政机关定案的证据只能是在案卷中已经记载的并经过当事人口头或者书面质辩的证据, 凡未经记载和质辩的证据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 556( e) 款规定:“证言的记录、物证连同裁决程序 3 中的提出的全部文书和申请书, 构成按照本编第 557 节规定做出裁决的惟一的案卷。当事人交纳法定费用后, 有权取得副本。”第 557 节所规定的正式裁决决定,只能根据案卷做出。[6] 与学界对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的界定不同,本文认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 对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决定以及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和收集的有关立案、***、告知听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法律文书和材料, 经整理归档而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审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由此看来,虽然都是涉及到案卷的制度,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并不是行政案卷制度。行政案卷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就二者的联系来看,二者和行政诉讼中的案卷移交制度一起,共同作为更广义的行政案卷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时,二者的制度目的, 都是为了防止公权力的肆意和滥用, 维护行 4 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就二者的区别来看,行政案卷排他性制度是行政案卷评查制度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案卷排他性制度是行政行为的实施制度, 其更多的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密切联系。而行政案卷评查制度是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更多的和评议考核制度、公务员的奖惩制度相联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 2005 〕 37号) 文件也将案卷的质量情况作为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意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在执行落实《纲要》, 加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提高地方执法人员素质, 培养依法行政观念, 发现纠正违法行为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具体来讲: 第一,有利于促进合法行政,树立正当程序的观念。行政执法案卷制度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不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 实现了对行政执法个案执法质量的监督和 5 评估, 能够有力地深化行政执法的程序观念[7] , 通过程序正义[8] 实现实质正义, 其制度的关键价值在于能够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质量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 使其深刻明确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步骤,促使行政主体进行自我评价、激励或鞭策, 有利于内部监督和制约[9] , 保证行政行为的严肃性、稳定性, 防止行政机关朝令夕改, 反复无常, 损害相对人的权益[10] ,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