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从严治校的精神,保证教学秩序正常与稳定,提高 教育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使教师自觉遵守基本岗位职责,对 发生的教学事故能按规章制度处理,做到辨明事故轻重,处理得当, 特制定本办法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从严治校的精神,保证教学秩序正常与稳定,提高 教育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使教师自觉遵守基本岗位职责,对 发生的教学事故能按规章制度处理,做到辨明事故轻重,处理得当,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其解释 权归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二章教学事故分级
第三条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影响大小,将事故分为 三个等级: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 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
第四条如果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者,则合并算为一 次二级教学事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如果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两次 二级教学事故者,则合并算为一次一级教学事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 理。
第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
教师旷课4节以上(含4节)。
教师向学生泄露考试题或考试时协***生***。
发现***行为,故意隐瞒不报。
批改试卷徇私情,收受礼物,随意加分或扣分。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种证书、证明。
擅自修改相关评分标准、成绩比例构成等以改变成绩记录。
不按有关审核程序,随意登载或更改学生成绩记录,造成学生成绩 存档和学籍管理2个及2个以上的成绩记录错误。
第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
不按有关审核程序,随意登载或更改学生成绩记录,造成学生成绩 存档和学籍管理1个成绩记录错误。
未经准假而未去监考或监考迟到10分钟(含)以上。
所出试卷严重出错使考试无法进行。
考试时试卷未准备好或试卷丢失,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未经请假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达20分钟(含)以上及旷课1节以 上者(含1节)。
第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
未经请假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20分钟(含)以内者。
未经学院领导同意和教务处批准,擅自请人代课。
教师上课所携手机发出声响后,中止讲课接听电话。
监考迟到10分钟(含)以内。
违反监考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考试时试卷未准备好,延误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