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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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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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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镇2015年村干部暨人调解员培训班讲义
(2015年10月20日)
同志们:
大家好!受镇党委、政府委托,今天有幸和大家共同学****农村土地承包法组,怎样确定农户承包面积?
实行整理的承包地,一律按整理后的实际发包面积按原承包方案确权到户。
,是否核减承包户面积?
经过批准占用承包耕地建房的,要核减建房户的承包面积,没有经过批准的暂不核减,交由国土部门处罚并补办手续后,再核减该户土地承包面积。
,耕地由他人耕作,怎样确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权”。因此,外出务工的承包地,仍按原承包户确权发证。
,现在要求继续承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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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也就是说:原已出具书面申请不承包土地的农户,承包期内不得再承包土地。当时未出具书面申请,而现在又要求承包的,从集体机动地、新开垦地,收回死亡绝户承包土地中允许其继续承包土地,但不准荒废土地。
、湖边甩亩的承包,是否纳入家庭承包的确权范围?
库区、湖边甩亩,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不纳入农户家庭承包的确权范围,在此次换发经营权证的过程中暂不核发经营权证。
、组公益事业占用的耕地是否核减?
因修路、兴修水利等公益事业占用农户承包地的,应按占用面积核减该农户的承包面积,按实确权到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第33号部长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①名称和编号;②发证机关及日期;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动情况;⑥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明确:“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未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而我县原颁发的经营权证书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未颁布之前颁发的,加盖的是乡(镇)人民政府印章,不符合法律、政策的要求,因此,必须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原定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原承包合同起止日期不变;原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基本政策不变;原定的(按人平分的)基本承包方式不变;原承包地块名称、等级面积的折算办法不变;以村组为单位发包权限不变。

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按照“五到户”(承包面积、承包位置、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基本农田标注到户),“四相符”(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相符)的要求,以换发证书时农户实际面积、承包地块不变为基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换发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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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关于“耕地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对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有的村组仍然实行“大稳定、小调整”方式调整承包土地的,在本次换发经营权证工作中,要以现有承包面积进行登记确权,一律不得再作调整。

实行退田还林的承包地,国家已作了补偿,发放了林权证的,应核减农户的土地承包面积后,再按实际承包面积发放经营权证书。
,怎样确权发证?
已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分立户口登记的,可以按分户的承包地块和面积,分别确权到户,按分立户头发放经营权证。
,怎样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