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3 年 12月 26 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4 年3月 27 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的原则, 注重生态与景观相协调, 突出古城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绿化用地,保证城市绿地面积逐年增长。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 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多种形式的城市绿化活动。第五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并接受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价格、财政、市政公用、城管执法、交通、水务、文物、环保、房屋、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六条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及其他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的宣传教育, 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绿化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 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 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新优植物品种,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 增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阎良、临潼、长安区和市辖县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所在区、县园林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和各类绿地的面积、控制原则、功能形态、分期建设计划、建设标准。第十一条规划、园林、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对下列区域划定城市绿线, 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一) 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二) 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岸、湖畔、山坡及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划定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调整, 或者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或者调整绿线的,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第十三条代征绿地是城市公共服务绿化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转让。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代征绿地的位置、规模和四至界限, 负责办理代征绿地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建设用地单位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实施绿化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政府储备项目或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已完成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达到土地平整条件的代征绿地移交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并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 居住区不低于 35% , 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 10% ; (二)学校、文化体育设施、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 35% ; (三)医院、疗养院不低于 35% ,卫生院及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不低于 25% ;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不低于 25% ; (五)园林景观路不低于 40% ;红线宽度大于 50 米的道路不低于 30% ; 红线宽度在40至50 米的道路不低于 25% ; 红线宽度小于 40 米的道路不低于 20% ; (六)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不低于 40% , 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 50 米的卫生防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