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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有限公司章程.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7/5/17 文件大小:18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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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有限公司章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由周志明、张伟、杨左萍共同出资设立“贵州天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合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第三条名称: ** 第四条住所: **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经营范围: 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 建筑材料、建筑结构墙体材料、外墙面保温材料的生产与销售; 混凝土预制构件的销售; 机械化施工、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姓名身份证号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细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出任或解聘公司经理。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一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并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开和主持。第十三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满后,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人, 由股东会聘任产生